7月23日,象州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來賓市國庫支付中心支付科原副科長李海龍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海龍利用職務(wù)便利,為韋某某等5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韋某某等5人送給的財物共計297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6萬元。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開展法庭調(diào)查,被告人李海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李海龍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并請求從立功表現(xiàn)上對其從輕處罰。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當天,來賓市財政局、象州縣檢察院20余人旁聽了庭審,接受法庭警示教育。
編稿:孟藝穎
初審:何玉鳳
終審:覃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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