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關于高溫津貼及相關補貼的標準和發放條件,一直受到廣大勞動者的關注。為了更好地了解這些政策,本文將詳細解讀《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及計發方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8〕17號)中的相關規定。
一、補貼標準
1.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的高溫津貼不低于300元。
2. 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的高溫津貼不低于200元。這一標準旨在保障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能夠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
二、發放時間
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主要集中在6月、7月、8月和9月這四個月份,這四個月是江西省最為炎熱的時期,也是最需要發放高溫津貼的時候。
三、高溫津貼制度執行的條件
用人單位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發放高溫津貼:
1.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2.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期間在室內工作,但無法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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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具體執行要求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通過集體協商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高溫津貼的計發方式和具體標準。既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按實際高溫作業天數計發。同時,企業需要建立并落實好高溫天氣和高溫作業的考勤制度,并保留可核查的相應證據。
五、用人單位可以不發高溫津貼的情形
當室外最高氣溫未達到35℃或者工作場所溫度未達到33℃時,用人單位可以不發放高溫津貼。此外,當勞動者請事假、病假、曠工及其他非法定休息休假等情形下未提供正常勞動時,用人單位可以按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和日高溫津貼標準扣減高溫津貼。
六、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的區別
高溫津貼屬于工資,是對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的補償性津貼。而防暑降溫費則屬于福利性質,用于為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沖抵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按月發放。
以上就是江西省關于高溫津貼及相關補貼的標準和發放條件的相關規定。通過了解這些政策,我們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能讓更多人了解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所應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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