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成長手冊
權益保障
上一期
探討了家庭環境
這一期
一起關注孩子的合法權益
保障孩子的合法權利實現
助力孩子健康成長
保障孩子的生存權
一
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
1、新時代父母知曉孩子的生存權
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 , 是兒童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健康權和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它主要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生命是人的生存之本 , 如果沒有生命權、身體權 , 那么自由權、平等權等其他人權就無法存在 ; 沒有健康權 , 其他人權的行使便會受到影響。
2、新時代父母不能侵犯孩子的生存權
每一個孩子都是活生生的、有人格尊嚴的生命體 , 而不是任人擺布的私人物品 , 不應該、更不能想要就要、想扔就扔、想毀就毀。每一個孩子來到世間 , 法律就賦予了他生存的權利。
無論家庭狀況如何 , 無論孩子是丑是俊、是健康還是殘疾,父母都沒有權利扼殺、拋棄、漠視這個生命 , 家庭有責任為孩子的健康生存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3、我國從古至今重視孩子的生存權
我國從古至今就把生存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詩經》中的“民亦勞止,汔可小康”,《尚書》中的“民惟邦本 , 本固邦寧”,孟子設想的“七十者衣帛食肉 ,黎民不饑不寒”,均表達了人民的生存與發展訴求。
新中國成立以來 , 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歷經實踐檢驗,開辟了人權發展的新境界。
二
珍愛生命,維護兒童的生存權
1、維護兒童的生存權,需要敬畏生命
敬畏每一個孩子鮮活的生命,其實也是在善待自己、自我提升。只有敬畏生命的人 , 才有一顆憐惜之心;懂得每一個人的不容易 , 才能修出寬容之心;學著豐富自己的情商 , 不傷他人心 , 才能提高自己的層次 , 讓自己變得更優秀。
2、維護兒童的生存權,需要尊重生命
活得舒服是萬物的本能。天地之間以和為貴 , 萬物之間以善為美。萬物有靈 , 每一種生命都有生存的權利。哪怕是血濃于水的親人 , 也會在意我們的辱罵、歧視。在家庭教育中 , 父母只有以一顆良善之心 , 尊重生命、敬畏生命 , 家庭才能幸福 , 人類社會才能和諧共生。
3、維護兒童的生存權,需要呵護生命
中國古圣先賢都重視人的生命及其自身價值。孔子曰 :“古之為政 , 愛人為大”; 孟子曰 :“為天下得人者謂之仁”; 荀子曰 :“人最為天下貴”; 墨子曰 :“兼相愛”。
進入新時代 , 父母真心尊重孩子獨特而有個性的生命 , 保障其合法的生存權 , 是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保障孩子的發展權
一
兒童發展權是基于生命的全面發展權
1、新時代父母應深刻認知兒童發展權
兒童的發展權是指在兒童成長發展的過程中 , 產生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并使其潛能得以最大限度發揮的權利。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等全面發展的條件。其實質是指向符合社會基本規范及發展趨勢的一種適應能力 , 是孩子應該擁有自由發展的時空等權利。
2、新時代父母應全面知曉兒童發展權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 : 兒童發展權主要包括獲得信息的權利、受教育權、娛樂權、文化與社會生活的參與權、思想和宗教信仰自由、個性發展權等權利。
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 有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獲得有利于身心健康信息的權利 ; 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 享有娛樂、休閑和游戲的權利 ; 有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 ; 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 ; 有結交朋友、參與社會活動 ,以利于性格發展的權利 ; 有獲得充足的有營養的食物 , 以保證身體健康發展的權利。
3、兒童發展權的關鍵在于全面發展
兒童發展權不僅指某個單方面的發展權利 ,更重要的是全面發展的權利。任何只強調某種專長而忽視全面發展的做法 , 都不利于兒童的可持續發展。孩子的人生發展是一次“長跑”, 而不是“短跑”。父母應該針對孩子的潛能、興趣、個性等做必要的指導 , 幫助他成為健全的自己。
二
踐行正確理念保護兒童發展權
1、新時代家長應樹立全面發展觀
世界衛生組織給健康的定義有 3 個標準 : 軀體健康、心理健康和具有社會適應能力。兒童應該全面發展 , 而不僅僅是智力的發展 , 不應該忽視孩子的品德、習慣及心理問題等。
中華民族從古至今重視家教 , 也有讓孩子全面發展的優良傳統。在新時代 , 父母更應該樹立全面發展觀 , 既關注孩子的學習和身體健康 , 更要關注其情緒及社會適應能力的發展 , 為孩子營造更健康的成長環境。
2、新時代家長應樹立平等發展觀
不少家長很少聽孩子發表意見 , 平等觀念的落實很不理想。沒有把孩子當作獨立的個體 , 親子溝通不暢 , 孩子的發展權就難以真正得到保障。
家長應用平等思維 , 尊重孩子的人格 , 尊重孩子成長的權利 , 這并不是要否定家長的權威。父母應用平等的眼光看待孩子 , 用平等的態度對待孩子 ,在放手和信任中讓孩子成長 , 而不是塑造父母理想的繼承者。
3、新時代家長應樹立公平發展觀
父母對孩子的責任應該是對其一生負責 , 而不僅僅是保證其童年幸福。父母應該樹立公平觀念 ,遵守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是發展權的公平。父母應該尊重孩子的話語權,特別是在孩子青春期結束之前。父母應該習慣讓孩子表達出真想法 , 不搞“一言堂”, 公平對待每一個孩子、公平解決每一個問題。
保障孩子的受保護權
一
兒童的受保護權是全
社會參與的特殊保護
1、深刻認知兒童特殊保護的必要性
關愛保護少年兒童 , 讓孩子們安全、健康成長 ,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對兒童進行特殊保護也是現代文明社會應當履行的重要義務。
兒童期是孩子身心發展的關鍵時期 , 兒童既同成人一樣是具有獨立地位的權利主體 , 又有不同于成人的特殊需求。兒童作為弱勢群體 , 更應該是家庭和社會重點保護的特殊對象。
2、全面知曉兒童受保護權的主要內容
兒童受保護權是指兒童享有不受歧視、虐待和忽視的權利。孩子從出生開始就是國家公民 , 除法律規定只有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權利外 , 成年公民的基本權利兒童都享有。
兒童受保護權主要包括 : 接受義務教育權、接受父母撫養權、保守個人隱私權、享受勞動保護權、維護人格尊嚴權、人身安全權、財產繼承權等。
3、特別重視落實兒童的家庭保護
家庭保護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首要環節 , 家庭保護的好壞 , 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成長。
在家庭教育中特別需要反對一切形式的兒童歧視 ,讓每一個兒童都得到平等對待。保護兒童的一切人身權利 , 應該在兒童身心發展的全過程依法保障兒童的合法權利 , 促進兒童全面健康地成長。
二
樹立科學育人觀
落實兒童的特殊保護
1、樹立尊重孩子的育人觀念
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家庭保護的根本。父母應該以尊重孩子為前提 , 為他們的成長創造機會和條件。不能以“保護”“為你好”等名義 , 侵犯孩子的合法權益。
父母應該遵循孩子的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 不以個人意志為標準 ; 尊重孩子的人格尊嚴 , 不隨意侵犯其個人隱私 ; 拒絕家庭暴力 , 不讓孩子的身心受到傷害 ,避免孩子沒有安全感 , 甚至自暴自棄。
2、樹立保護孩子的育人觀
家庭是守護孩子的第一道防線。樹立未成年人家庭保護觀念是未成年人生存、發展的必然要求 , 是家庭固有功能的要求 , 也是社會和諧發展的要求。
家長應該幫助孩子預防危險 , 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 保護孩子的生命安全。家長還應該對孩子進行科學的性教育 , 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 妥善管理和保護其合法財產 ; 預防和制止其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等。
3、樹立協同育人的育人觀念
校家社協同育人是新時代的要求。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 , 是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 只有各方協調一致 , 才能真正形成合力 , 產生實效。最新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 更是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獨立成章 , 既各有側重 ,又強調互相協同配合。
保障孩子的參與權
一
參與權是兒童必不可少的基本權利
1、了解兒童參與權不被重視的主要原因
一是不少父母以兒童的將來作為教育的借口 , 忽略了當下兒童所具備的各種特點和能力 , 阻礙兒童發表意見、參與決策。二是兒童的參與意識及能力普遍較低 ,往往不了解自己的權利 , 對參與也沒有多大興趣。三是父母因“親子一體化”錯誤觀念影響 , 習慣“控制”兒童 ,兒童也習慣被“掌控”。四是社會對兒童參與權的重視不足 , 不少社區工作者甚至都不了解《兒童權利公約》。
2、全面知曉兒童參與權的主要內容
兒童參與權是兒童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 , 對影響他們生活的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
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 表達權 , 讓孩子自由地發表對各類事務的意見和看法 ; 決策參與權 , 對與孩子有關的事務 , 認真聽取孩子的意見 , 并一起作決定 ; 自主權 , 孩子有權得知會對他們造成影響的情形 , 有權管理、分配自己的物品等 ; 受重視權 , 孩子的想法、意見有權得到傾聽 , 受到重視。
3、深刻理解保護兒童參與權的重要意義
兒童參與權既是兒童的合法權利 , 也是把事情辦好的重要保證。父母為孩子所做的一切都只是為孩子的成長提供支持、創造條件 , 而不是代替孩子成長。兒童的參與權并不是一成不變的 , 隨著兒童年齡和成熟程度的變化 , 其參與權也應該不斷提升。
二
踐行育人新觀念,保障兒童參與權
1、踐行平等教育觀
有些家庭要么父母獨斷專行 , 要么孩子刁蠻任性 , 這都是不平等的典型表現。踐行平等的教育過程應該是以喚醒自尊為目的。父母應該“蹲下來”, 調整好自己和孩子之間的距離 , 進入他們的內心 , 給予有針對性的引導。踐行平等觀念 ,并不是否定家長的權威。父母是家庭的領隊 , 應該尊重孩子的意見,但最終把握方向的還是父母。
2、踐行尊重觀
有的父母總是以“聽話”為標準 , 往往主觀隨意 , 愛包辦。也有的父母比較功利 , 只允許孩子在學習方面有發言權 , 其他方面一律“免談”。這都是典型的不尊重孩子參與權的表現。長此以往必然導致親子關系緊張 , 教育效果堪憂。
父母尊重兒童的參與權 , 要激發兒童參與的主體意識 , 傳授兒童參與的方法技巧 , 與學校、社會協調配合 , 不斷培養、提高兒童的參與能力。
3、踐行民主觀念
有的家長簡單粗暴 , 習慣于獨斷專行“我說了算”, 完全忽視孩子的參與權。這往往是家長的虛榮心作祟 , 對孩子期望過高 , 忽視孩子的真正需求和獨立人格 , 把孩子當作自己的附屬品 ,這樣容易給孩子帶來極大的困擾和壓力。
保障孩子的參與權 , 父母更應該給孩子選擇的自由 , 給孩子實踐的機會,讓孩子去做自己喜歡的事情。還應該允許孩子走一些彎路 , 允許他們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觀點。
來源| 《新家長報》1470-1471期
編輯| 高原、鄭倩(實習生)
素材| 秀米、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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