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還能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嗎?保證人對債務人有追償權,而債務人的繼承人除了取得遺產外,也要繼承債務,因此保證人對債務人的繼承人有追償權。當繼承人繼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保證人只能獨自承擔返還借款的責任,如果有連帶共同保證人,可以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償。保證人主要通過這兩種方式追償,維護自身權益。
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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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合法債務,繼承人有義務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的范圍內償還。當保證人償還債務人的欠款之后,有權向借款人的繼承人追償,但要在債務人的遺產范圍內追償。
債務人遺產范圍以外的欠款,不能得到追償,有連帶共同保證人的,可以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償。
向連帶共同保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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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先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享有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權利,但應首先向債務人追償,如主債務人清償不能的,再由其他連帶保證人在前者不能清償的范圍內償付。
構成“不能追償”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履行一定追償程序
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需要提起訴訟,并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追償。如果沒有經過法院的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連帶共同保證人以不能向主債務人追償為由直接起訴其他連帶保證人的,雖然法院可能會予以受理,但是原告(連帶共同保證人)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確實不能追償,如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沒有任何財產等,否則被起訴的其他連帶保證人將以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不能追償為由提出抗辯。
2、追償程序“完畢”
追償程序“完畢”一般來說是指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執行完畢”,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裁定終結執行或者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等情形。前兩種“完畢”由法院來達成,足以證明能夠清償或者清償不能;而在后一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主債務人和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惡意損害其他連帶保證人的情形,故對于其他連帶保證人來說,應當注意保留證據證明主債務人仍然還有財產可供執行。
3、有未能清償的部分
即通過法院的執行,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的追償數額仍然未能全部得到清償。此時,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確實未能全部清償,并明確不能追償的數額,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如果未明確不能追償的數額,則法院無從判斷其他連帶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實際補充清償數額。
保證人的存在是保證債務的順利履行,而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死亡的,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但追償范圍僅限于繼承的遺產范圍,其他不能追償的部分,有連帶共同保證人,可以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償。司法實踐中,行使追償權大都是以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建議委托債務追討專業律師進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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