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石Insta360在2020年申請科創板上市,過會三年至今未拿到批文,CEO喊冤求公道。
創始人劉靖康發朋友圈稱:
1. 敏感股東已經清理了,無利益輸送(入股價格比深創投高50%)。
非隱瞞,申報半年才出新規,已提交專項核查報告,一年半前已清理。
2. 業績良好,成立9年,累計利潤達10億,一年出口創匯4億美元,當地納稅過億。
申報4年成長4倍,去年業績可排在科創板和創業板前5%,主板前50%。
從2017年只有龍頭GoPror 的1/40,到今年反超。
3. 2022年現場檢查,沒被勸退。
不求上市批文,但求公道,別讓真正想通過科技讓全世界認識到中國智造和科技崛起的2000個90后傷了心。
2024年8月15日再發朋友圈稱,會跟監管積極溝通變更或撤回IPO計劃。
招股書顯示,影石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產品為全景相機、運動相機等智能影像設備。
2020年營業收入8.5億元,凈利潤1.2億元。
四年增長4倍,就是年收入約40億?
線上銷售收入占比30%至50%,境外銷售收入占比達70%,主要系美國、 日本和歐洲等發達國家。
四年沒有上市成功到底冤不冤?我是股權律師盧慶華,下面具體分析。
首先,業績不是上市的唯一條件,只是其中的一個條件。
其次,業績、財務指標只查三年,但股權需要從公司成立第一天開始核查。
1.公司成立就獲得知名VC的融資
創始人劉靖康,1991 年出生,南京大學軟件工程本科。
2014年1月成立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劉靖康持股93%、陳永強持股5%、謝夢非持股2%。
才成立就拿到IDG 等機構的投資意向,2014年7月開始搭建VIE架構。
2018 年,劉靖康持股37.26%、陳永強持股1.96%,預留11.765%股權,投資人持股49.02%。
2018 年9 月拆除境外架構,準備回A股。
提醒各位創始人:注冊資本只有3萬元,也能快速拿到IDG的投資,你還有必要搞大注冊資本么?
2.敏感股東問題
拆除VIE架構后獲得第一筆融資。
2018年10月,獲得深圳麥高、廈門富凱兩家融資共4050萬元,投后估值9.2億元。
正是這兩家機構,涉及開頭所說的敏感股東問題。
到申請上市時,廈門富凱持股3.7%,深圳麥高持股1.3%,兩家企業穿透到背后都有 “陳斌”間接持股。
陳斌1999年8月至2012年3月就職于深圳證券交易所,還曾被借調到證監會發行部工作,屬于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
陳斌從深交所離職后任廈門富凱興業投資有限公司和深圳麥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掛牌)的董事長、總經理。
涉及陳斌的股權架構如下圖:
2021年5月28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已受理企業參照執行。
明確要求中介機構做好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的核查工作并提交專項說明,而離職人員是指申報時離開證監會系統未滿10年的工作人員。
影石創新科創板IPO申報在2020年10月28日獲得受理,距陳斌2012年3月從深交所離職不到9年。
影石創新在規則實施之后的2021年7月23日第一次上會,但相關資料中并沒看到提及陳斌的內容。
2022年1月28日提交證監會注冊,證監會分別于2022年2月和11月公布對影石創新的兩次問詢,其中2022年11月22日第二輪問詢只有一個問題:
請補充說明間接股東陳斌截至目前持股情況,申報以來對外轉讓持股的背景、原因,對價支付情況及轉讓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3.敏感股東的處理
被問詢后,在2023年和2024年對涉及陳斌的持股進行處理,由劉靖康及他成立的深圳一二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收購部分份額,由洪峰收購另一部分,調整后的股權架構如下圖所示:
從圖上看仍有三個疑問?
(1)其中一個收購人洪峰,是陳斌控制的深圳麥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間接股東。
(2)廈門富凱的GP是廈門富凱海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陳斌雖然沒在其中持股,但卻是這家GP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3)現在深圳麥高、廈門富凱背后都有實控人劉靖康間接持股,股票要不要鎖定三年?
給其他創始人的建議:
公司融資時投資人可以做盡職調查,但被投公司通常并沒有機會對投資人做盡職調查。
敏感股東在層層穿透之后間接持股,有的創始人可能未必知情,怎么辦?
建議在融資合同加上:要求投資人承諾直接或間接股東沒有敏感人群,有敏感人群的由投資人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上市不成功的責任和費用,回購其他投資人的股權,取消投資人的全部特權等。
注:影石創新的融資合同約定,2021 年 12 月 31 日仍未能上市的回購條款生效。
在問詢后已徹底終止。
4.融資價格問題
深圳麥高、廈門富凱增資的投后估值是9.2億元。
三個月后的2019年1月第二輪融資,投前估值是10.2億元,共融資9200萬元,從價格上看不出有什么問題。
創始人說比深創投高50%,在招股書沒看到有深創投入股的價格,或者是境外架構時的融資?
2019 年 9 月第三輪融資1.45億元,投后估值20億元。
5.第一次上會被暫緩審議
公司在2020 年 2 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申報科創板。
經三輪問詢后,于2021年7月23日第一次上會,被暫緩審議。
5.1董事會僵局問題
上會要求說明,相對于公司的規模及業務復雜度,安排十二名董事會成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請進一步說明,對可能存在的董事會僵局的解決方案,并充分披露由此導致的公司治理風險。
被問詢后,把董事會成員由12人改為9人,第二次于2021年9月9日順利過會。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7 號》規定,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需要對發生意見分歧或者糾紛時的解決機制作出安排。
影石創新雖然不是多人共同控制,但董事會人數是雙數,從機制上就容易導致發生僵局,是不是在申報前就應該處理好這樣的問題?
控制權問題是上市的否決條件哦。
5.2持股平臺控制權問題
第一次上會時,被要求審慎評估嵐烽管理、瀾烽管理和瀾烽一號未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
回復是:劉靖康在嵐烽管理不持有份額,在瀾烽管理和瀾烽一號都是有限合伙人,而且合伙企業是一人一票,劉靖康無法控制三個持股平臺。
第一次暫緩審議之后,三個持股平臺的鎖定期,從原來承諾鎖定一年改為鎖定三年了。
其實公司僵局問題和持股平臺的問題,在第一輪問詢已經被問了。
劉靖康在瀾烽管理間接持股,但只承諾一年的鎖定期,第二輪還被明確問詢鎖定期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但當時他們都只解釋沒修改,直到第一次上會被暫緩才修改,為此耽誤兩個月時間哦。
6.控制權問題影響上市
公司認定控制股東為北京嵐鋒創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持股29.94%,這是創始團隊持股平臺。
嵐灃管理直接持股4.0667%,其與北京嵐鋒同為劉靖康控制的企業,系公司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而嵐灃管理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嵐鋒投資咨詢(深圳)有限公司由劉靖康100%持股。
劉靖康通過持有北京嵐鋒、嵐灃管理間接控制29.94%、4.07%股份, 合計可支配公司 34%的表決權, 間接持股27.57%的股份,系公司實際控制人。
嵐灃管理(劉靖康控制)、嵐烽管理(劉靖康無份額)、瀾烽管理和瀾烽一號(間接股東)四個都是員工持股平臺。
當時與實控人有關的持股架構如下圖:
第一輪問詢,請說明股改前劉靖康能控制發行人的結論是否審慎、報告期內是否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
申請上市前,影石創新的董事會人數長期都是雙數,實控人與投資人各占一半。
(1)在2018年拆VIE架構后至2020年2月股改之前,影石創新是中外合資企業,根據當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不存在股東會。
(2)董事會8人,創始人與投資人各占一半,創始人控制的北京嵐鋒委派4名董事,四家投資人EARN ACE、QM101、香港迅雷、深圳麥高各派一名董事。
(3)表決規則方面
普通事項經董事會半數通過,靖康有一票否決權,但不得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重大事項經2/3以上董事通過,全體投資人董事都有一票否決權,重大事項的范圍非常寬,包括超過50萬的股權投資等。
特殊事項需要全體董事一致同意通過。
2020 年 9 月 24 日簽署補充協議,終止投資人的一票否決權等特殊權利。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當投資人有一票否決權時,創始人還能控制公司嗎?
如果創始人不能控制公司,上市前取消投資人的一票否決權后,將導致實控人發生變化,不符合上市條件。
我在《公司控制權》書里介紹過法院判決的案例,因為小股東有否決權,導致持股99%的大股東都沒有控制權。
控制權變更將會導致上市被否,對于那些要求一票否則權的投資人,可以在融資合同加上:
只要在申請上市時被問詢投資人一票否決權與控制權變更問題,最后公司又沒上市成功的,由投資人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上市不成功的責任和費用,回購其他投資人的股權,取消投資人的全部特權等。
7.信息披露問題
申報時招股書沒披露實控人劉靖康的具體持股比例,這樣都可以?
(1)第一輪問詢,請披露劉靖康間接持股的具體股份比例。
(2)直到提交注冊時,招股書都沒有披露高管的持股情況,只披露了高管通過哪家企業持股。
其他公司的招股書披露是這樣的。
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7 號——招股說明書》第38條規定,發行人應列表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
影石創新的招股書披露并不符合此規定?
(3)開始時也沒披露部分高管學歷,第一輪就被問詢并要求補充披露。
第37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的簡要情況,主要包括:(三)學歷及專業背景、職稱;
(4)IDG、維爾京迅雷、QIMING VENTURE 間接持股都大于 5%,但未在招股說明書及律師工作報告中作為關聯方進行披露,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請將上述股東作為關聯方進行披露。
8.關于股權架構
與實控人有關的股權架構如下圖所示:
實控人都是間接持股,沒有個人直接持股。
第1部分通過北京嵐鋒持股,這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和2019年融資時,通過北京嵐鋒賣出股權共套現1618萬元。
如果個人直接持股,稅率是20%。
用公司持股,需要先交25%企業所得稅,再交20%的個人所得稅,比個人持股多交一倍的稅。
第2部分通過嵐灃管理持股,這是一家合伙企業。
劉靖康作為有限合伙人,再成立一家個人100%持股的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擔心要對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才這么設置的?
其實完全沒有必要這么做,因為:
(1)只是作為員工持股平臺,管好公章,發生問題的概率很低。
(2)劉靖康成立個人100%持股的公司,股東默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多搭建一層公司,并沒能擺脫連帶責任問題。
但多設一家空殼公司,每年還要請人報稅等支付代理費,而空殼公司有問題還影響創始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第3部分是在兩個員工持股平臺持股,劉靖康只是作為有限合伙人。
第4部分是收購涉及敏感股東的股權,劉靖康又成立一家新公司作為GP。
他是有多擔心連帶責任呢?
關于連帶責任:
(1)作為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是常態,連帶責任是例外。
(2)作為成年人對合同承擔的責任,無限責任是常態,有限責任是特例。
(3)作為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無限責任是常態。
比如有創始人已經被踢出局、不是股東了,但還是要承擔回購責任,最后家庭財產被凍結,房子都要被拍賣了。
因為創始人要承擔的不是作為股東的責任,而是因為他與投資人簽了融資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這是無限責任,就算不是股東依然要承擔。
太多人有誤解了,為此我準備了一個股權架構的課程。
(1)做小公司與做大公司,適合的股權架構不同。
(2)打算上市與不打算上市,適合的股權架構不同。
(3)打算長期持股與打算短期套現,適合的股權架構也不同。
課程介紹了適合不同情況的五種股權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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