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若只如初見,何事秋風悲畫扇。我還是當初的我,而你卻已不是故人。
2019年,嚴女士和前男友賈某因分手費鬧上了法庭。
庭審前,前男友賈某的朋友面對記者采訪時說,我朋友就是傻,以為嚴某是回心轉意,滿心歡喜,結果掉入了他早就設好的陷阱。
據了解,嚴女士和賈某于2017年分手,分手是嚴女士提出來的,當時是好聚好散,并沒有提到分手費。
嚴女士與賈某分手后就和現任男友在一起了,現任男友士在讀研究生,家世和學歷都非常符合嚴女士的擇偶標準,嚴女士也一心想和他走進婚姻的殿堂。
嚴女士是抱著以結婚為目的開始戀愛的,因此兩人在交往過程中并沒做任何防護措施。2019年2月,嚴女士發現自己嗜睡、精神不濟,去醫院檢查后發現懷孕了。
對嚴女士而言,這是一件值得慶祝的事,她滿懷欣喜的將這個好消息告訴了男友。但男友卻并沒有她預料中的欣喜,反而勸她去打掉。
男朋友給的理由有二,一是她現在是在讀學生,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孩子,也沒有做好當爸爸的準備,二是他們家是傳統家庭,父母對未婚先孕的做法并不會贊同,他也還沒和家里提過兩人的事。
可見嚴女士的男友是不準備為此負責的。在嚴女士的胡攪蠻纏下,男友提出了分手。她若無心我不留,留來留去留成丑。嚴女士之所以不想打掉孩子,堅持要與男友在一起的原因,并不僅僅因為合適和喜歡,還因為他曾經墮過兩次胎,如果在流掉以后可能很難再孕。
但嚴女士的研究生男友并不知道這些,最后兩人還是分道揚鑣了。
嚴女士工作兩年多,沒有什么積蓄,自然也無力撫養孩子。這是她忽然想到了那個老實巴交的賈某,如果不是跟他在一起,自己也不會流產兩次。于是她決定從他那里拿點青春損失費,只要孩子生下來了,現男友不認也得認。
賈某是一個民工,在工地上風吹日曬。兩人本是高中相識,但一個考上大學前程似錦,一個名落孫山,靠力氣賺錢。為了和嚴女士在一起,賈某來到嚴女士所在的城市打工。
兩人在不同的環境生活,學歷和建文的差異帶來的鴻溝自然也是有的。身處大學校園的嚴女士并沒有在意這些,肆意享受著賈某的寵溺,兩人柔情蜜意了4年,賈某一直覺得自己的學歷和工作配不上她,便盡自己所能去滿足她。
交往期間,因為措施不到位,導致嚴女士懷孕兩次,當時嚴女士還在讀大學,就選擇流掉孩子,也因此,賈某一直對他心懷愧疚。
2019年5月,嚴女士開始聯系賈某,稱自己與現男友分手了,言語里透露出對往日舊情的懷念。
賈某本就一直對他戀戀不忘,收到他的消息高興的忘乎所以,頻繁交流后,兩人有舊情復燃的趨勢。嚴女士見時機已到,便讓賈某簽了一份分手協議,說是萬一以后分手,他要補償自己的青春損失,也是給他表現真心的一個機會。
賈某對她有幾分歉疚,且她自信,只要兩人重新在一起,他一定好好待她,不會讓她有提分手的機會。此時,他還不知道嚴女士懷孕一事。
分手協議上有一條涉及金錢,那就是嚴女士讓賈某承認,之前交往的4年里,兩人的生活支出都是出自嚴女士的生活費和信用卡,并全由嚴女士自己償還,共計15萬。如果兩人再次分手,賈某自愿償還嚴女士15萬元,并在分手后一個月內付清,如果未在規定期間還清,剩余金額按2%的月利計息,直到還清為止。
賈某沉浸在復合的喜悅里,雖然覺得有所不妥,但為了讓嚴女士安心,還是簽了。
但不到一個月,他就對嚴女士徹底死心了。因為交往不到一個月時,嚴女士就提出了分手,并拿出當時簽的分手協議,要求她賠償15萬。
也是此時,她才知道嚴女士懷孕了。所謂復合,就是他的計謀,想讓自己當冤大頭,出錢給他養別人的孩子。賈某自然不愿出這筆錢,并且他也沒有這么多錢。
最后,顏女士將她告到了法院。那么,法院會怎么判呢?分手費合法嗎?
作為情侶中一方對一方的贈與,它是合法的,但并不具備法律效力。按照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因此,以賠償青春損失為由的分手費更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因此不受法律的保護。
那么,如果按照分手協議上的說法,作為債權關系,嚴女士需要拿出相應的轉賬記錄、欠條等證據。
談戀愛是兩個人的,是戀愛中的共同消費,日常生活中的各項支出。共同吃飯、電影、旅游以及生活用品等某些特定含義的日子,一些表示感情或心意的金錢,比如520期間的紅包、轉賬,帶有特殊含義的520,1314,通常被認為是可以不予退還的。
而嚴女士又拿不出相應的借款證據,因此債權關系不成立。
反倒是賈某拿出了當年轉賬3萬給嚴女士還信用卡的記錄,如果他起訴的話,這3萬可以被追回,而這也將讓嚴女士的處境雪上加霜。
最后,法院駁回了嚴女士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的1650元由嚴女士承擔。嚴女士此舉可謂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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