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公司與其他民事主體訂立了仲裁協議,公司注銷后,其股東承繼公司權利義務的,則該仲裁協議對其股東有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滬02民特331號
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馬秀貞,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通江縣空山鎮鳳凰村5社。
委托訴訟代理人:陽飛,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仲裁申請人):西安廣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天谷八路156號軟件新城研發基地二期C3棟樓905室。
法定代表人:鄒小武,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婷婷,女,該公司法務。
申請人馬秀貞與被申請人西安廣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廣知)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馬秀貞申請請求:請求確認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與東莞美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美特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簽訂的編號為“CL2020040020”的《廣告推廣服務合同》第九章第9.2條約定的仲裁條款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事實與理由:2022年9月30日,西安廣知依據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與東莞美特公司簽訂的編號為“CL2020040020”的《廣告推廣服務合同》第9.2條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請求馬秀貞承擔責任的依據為馬秀貞系東莞美特公司唯一股東,且東莞美特公司已經注銷,其獲得仲裁請求權的依據為西安廣知與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之間簽署的《債權轉讓協議》。但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廣告推廣服務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的是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與東莞美特公司,該條款僅在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與東莞美特公司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馬秀貞與西安廣知之間不存在仲裁條款,西安廣知通過受讓債權取得的管轄權利并不當然適用于馬秀貞,東莞美特公司注銷后,馬秀貞作為股東并非東莞美特公司在案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繼受者,也不存在債權債務的轉讓,馬秀貞對于東莞美特公司的原合同義務是否承擔相應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斷,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不當然約束馬秀貞。同時,馬秀貞出具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系對工商登記機關作出的承諾,而非向債權人作出的承諾。因此,西安廣知作為債權的受讓者依據《廣告推廣服務合同》提起仲裁,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馬秀貞并無約束力。
被申請人西安廣知辯稱:不同意申請人的申請請求。具體理由:
一、股東作為公司注銷后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公司簽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效力及于股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企業法人的注銷實質等同于企業法人在法律層面的“死亡”,同樣會出現權利義務的繼受,且這種繼受與法人的合并、分立等權利義務的繼受并無實質上的區別,故企業法人的注銷同樣適用于該條款的規定。
二、股東在公司注銷時承諾對公司未盡債務承擔責任構成免責式債務承擔,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新債務人繼續有效。(一)在股東以承諾方式辦理公司簡易注銷的情形下,股東繼受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財產,該繼受可視為股東對公司合同項下權利義務在形式上的繼受。雖然基于合同相對性,仲裁協議的效力一般只約束協議雙方,但合同相對方要求股東承擔的債務系公司在原合同項下需要承擔的債務時,公司與股東應視為一個當事人整體,所以并未脫離原合同仲裁條款約定的效力范圍。(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在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的情形下,若公司股東承諾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公司未盡債務承擔責任,實際構成免責式債務承擔(即原債務人不再繼續承擔債務)。當簽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向第三方轉讓時,其所轉讓的是合同整體,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受讓人在接受合同時,意味著接受了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因此,原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合同的受讓人與合同的其他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在合同轉讓過程中,受讓人或合同的其他方當事人明確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
經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東莞美特公司作為甲方與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作為乙方簽訂編號為“CL2020040020”的《廣告推廣服務合同》。第9.1條約定,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適用沖突法原則。第9.2條約定,對于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執行和解釋而產生之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應提請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SHIAC)按照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地點為中國上海。
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作為甲方與西安廣知作為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一、合同目的。甲方ClickTechLimited與東莞美特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CL2018121652、CL2020040020】的《廣告推廣服務合同》,現甲方上述合同的全部債權轉讓給乙方西安廣知,乙方同意受讓該債權。二、債權信息。1.債務人:東莞美特公司、馬秀貞。2.債權產生原因:甲方與債務人簽訂有《廣告推廣服務合同》,因合同產生債權及債權請求權、逾期滯納金債權及債權請求權。三、債權轉讓。1.甲方同意將其與債務人簽訂的廣告推廣合同、連帶擔保協議(合同編號【CL2018121652、CL2020040020】),協議項下的廣告投放費、滯納金債權及債權請求權給乙方。2.乙方同意接受該債權。
東莞美特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5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馬秀貞持股100%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
2022年4月23日,馬秀貞作為投資人簽署“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載明:現向登記機關申請東莞美特公司的簡易注銷登記,并鄭重承諾:本市場主體申請注銷登記前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及其他未了結事務,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臼袌鲋黧w全體投資人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2022年5月23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東莞美特公司注銷。
2022年9月30日,西安廣知作為仲裁申請人,以馬秀貞作為仲裁被申請人,依據東莞美特公司與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簽訂的《廣告推廣服務合同》第9.2條仲裁條款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馬秀貞向西安廣知支付廣告投放費用、逾期滯納金等。2022年11月14日,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立案受理后向馬秀貞發出仲裁通知(案號為SC2022158)。
本院認為,案涉《廣告推廣服務合同》《債權轉讓協議》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一、關于案涉仲裁條款是否約束西安廣知的事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在《廣告推廣服務合同》項下對于東莞美特公司的全部債權已經轉讓給西安廣知,該合同第9.2條約定的仲裁條款對受讓人西安廣知有效。
二、關于案涉仲裁條款是否約束馬秀貞的事宜。本案中,債權人主張東莞美特公司在《廣告推廣服務合同》項下欠付的債務,而該公司已被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馬秀貞作為東莞美特公司唯一股東并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東莞美特公司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馬秀貞應系東莞美特公司在案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本院認為,案涉合同第9.2條約定的仲裁條款對案涉合同權利義務的繼受人馬秀貞具有拘束力。
綜上,案外人ClickTechLimited與東莞美特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簽訂的編號為“CL2020040020”的《廣告推廣服務合同》第9.2條約定的仲裁條款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了仲裁事項和明確的仲裁機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有效要件,應屬合法有效,且對于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馬秀貞申請確認案涉仲裁條款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馬秀貞的申請。
申請費人民幣400元,由申請人馬秀貞負擔。
審 判 長 莊龍平
審 判 員 王 曦
審 判 員 高中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賈佳秀
書 記 員 賈佳秀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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