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是否只需要針對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請求進行審理?或者說對于其他未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在再審中陳述的意見,不予審理是否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栽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 50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最高法 民再 186號再審案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規定,認為再審案件的審理范圍主要是圍繞再審請求進行。具體法律依據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據與核心原則引用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
? 再審程序的核心是審查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具體請求及理由,人民法院不得主動超出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范圍進行審查,除非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2. 未申請再審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界定
? 根據“當事人處分原則”,未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如某借款公司、四川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未對生效裁判提出異議,可視為其接受原二審裁判結果。再審程序中,其權利義務原則上不受再審裁判的影響,除非再審結果可能實質改變其權利義務(如連帶責任分配等)。
二、對再審觀點的分析
1. 合法性部分分析
?再審審理范圍以再審請求為限,法院無需主動審查未申請再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若琦洋公司等未提出再審申請,且再審結果不直接改變其權利義務,則其陳述的與再審請求無關的意見(如對原審已決事項的異議)可不予審理。
2. 需限縮解釋的例外情形
? 例外情形:若再審請求涉及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共同債務承擔、合同效力認定),則再審法院需聽取相關當事人的抗辯意見,并在必要時進行審查。
? 程序參與權保護:未申請再審的當事人仍然系再審程序當事人,有權針對再審請求提交答辯意見(如反駁債務存在),再審法院需對此類意見進行審查,否則可能違反程序公正。
三、結論
再審法院觀點原則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但需注意以下兩點:
1. 再審請求關聯性:若未申請再審當事人的陳述與再審請求直接相關(如對事實的補充或抗辯),法院仍需審理;
2. 實體權益的影響:若再審結果可能實質改變未申請再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法院應保障其程序權利并審查相關意見。
綜上所述,再審觀點在嚴格圍繞再審請求且不涉及他人實體權益
的情形下成立,但需避免絕對化,需結合個案具體情形判斷未申請再審當事人意見的關聯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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