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已經通知了我新學期去報到,學費也在暑期兼職湊齊了,如果時間允許我就去報考駕照。”近日,瑞安市檢察院行政檢察辦公室承辦檢察官電話慰問了被不起訴人陳某,其言語間對未來生活的憧憬,以及相較數月前穩定許多的情緒令人十分欣慰。
陳某是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時也是校園欺凌的受害人,且校園欺凌正是該案的“誘因”。2024年1月,陳某與同學李某在瑞安市某公司開展工學交替實踐時,李某在班級群內上傳陳某的不雅視頻,并在工作崗位上對陳某實施欺辱。對曾長期遭受李某欺凌的陳某來說,哪怕出了校園也逃不開的欺凌就像壓死駱駝的最后那根稻草。當晚,陳某找李某理論,爭執間將李某毆打致輕傷。瑞安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李某有過錯在先,鑒于雙方已調解,陳某又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且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于2024年4月25日對陳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陳某傷人是事實,對其作行政處罰有利于警示教育,但陳某傷人之舉是因其長期遭對方欺凌所致,在某種程度上陳某也是受害者。“要在法理情中尋求平衡,就需要將‘如我在訴’的辦案理念融入到每一個案件中,才能讓公平正義落地開花。”承辦檢察官思考道。
2024年5月13日,瑞安市檢察院邀請有教育從業經歷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作為聽證員,就是否需要對陳某提出予以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召開公開聽證會。
“陳某之所以與李某發生爭執,主要還是長期被欺凌產生了積怨。”“陳某和李某已經達成和解并取得了對方諒解,雙方的矛盾已經化解。”“陳某已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陳某后續還要針對中度抑郁發作接受治療,我們要綜合考慮到這點。”聽證員根據案件事實及證據開展法理情綜合評議,一致認為不需要再提出對陳某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
案件辦結,但承辦檢察官對此案的關注卻并未就此停止。在辦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陳某就讀的浙江某學院是異地一所公辦院校,擁有多個分院,在校的9700余名學生中,既有未成年人又有成年人。陳某犯案時剛過18周歲不久,他遭受校園欺凌的時間從未成年跨越到了成年。在案發后,學院就口頭通知陳某不必返校。為此,承辦檢察官于2024年6月來到該學院,溝通陳某復學一事,“小陳平時表現良好,如果能讓他順利畢業擁有一技之長,有助于他回歸社會,而且小陳本身也有復學的強烈意愿。”經有效溝通,學院最終同意陳某返校完成學業。
“在少年走向成年的關鍵期,一個安全、友愛、穩定的學習環境,對學生的成長至關重要。我們檢察機關在‘案中’實現公平正義的同時,更要關注‘案外’的綜合治理問題,防止就案辦案,盡最大努力為青少年健康成長營造更舒適良好的環境。”針對該案暴露出的學院在防治校園欺凌工作上存在的嚴重不足,承辦檢察官于2024年7月23日再次來到該學院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在制度建設、教師素能培養、學生法治教育等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尤其是要進一步加強校園欺凌防治工作,嚴防校園欺凌從“小錯”向“大錯”“犯罪”演變。
供稿丨行政檢察辦公室
編輯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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