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林安琪,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辯護中心研究員
(如需轉載,請私信或聯系作者本人獲得授權)
導語:
拼多多的紅包活動,有拉人頭,有返利,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還“欺騙”消費者的營銷模式,為何不構成傳銷犯罪?
本文以拼多多的紅包活動為例,本意是概括性總結所有合法電商平臺的用戶間推廣合法營銷行為和傳銷違法行為的本質,推動公眾進一步認清傳銷行為的本質,并非意有所指,請勿聯想。
正文:
和很多朋友一樣,筆者也體驗過一次拼多多的提現紅包活動,是拼多多中的一個推金幣的小游戲,推滿可提現數額的金幣后,僅需推下“提現卡”即可提現。
一點開游戲界面,官方就出現大大的提示“超容易提現”。
官方送了我5次抽獎次數,抽完之后,距離推下提現卡就僅差1毫米。
此時,官方還提前給我“開香檳”,祝賀我要全部提現了,并送了我一份額外的現金,金額來到了80多塊。
但是,我的抽獎次數用完了,抽獎旁邊有個小按鈕,邀請好友可以獲得抽獎次數,邀請一個好友后,我獲得了兩個抽獎次數,抽完之后,距離僅差0.05毫米。
此時官方還提示我“提現進入沖刺階段,今日你一定要提現”,并貼出了“官方承諾:推下提現卡一定到賬”。
然后,我又邀請了一位好友,再經過兩次抽獎后,距離仍然定格在了0.05毫米。
雖然官方貼出了“提現進度”,并再次鼓勵我“今日你一定要提現”,但我此時已經沒有了耐心,這80元最終沒有提出來。
有朋友之前也問過我,拼多多的這種“微積分”的紅包提現活動構不構成傳銷犯罪?(筆者根據字面意思將此種活動戲稱為“微積分”)
能這么“明目張膽”,想必答案也很明顯,當然不構成。
那么,這種有拉人頭,有返利,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還“欺騙”消費者的營銷模式,為何不構成傳銷犯罪?
在客觀上,傳銷組織的特征包括:(1)鼓勵拉人頭;(2)收取入門費;(3)騙取財物;(4)有返利,且返利來源是來自入門費,而不是自身合法的盈利部分;(5)會員具有層級性。
1.拼多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
先來看拼多多紅包活動的最大特點——“鼓勵拉人頭”,在傳銷犯罪中是指傳銷組織“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以筆者親身體驗來看,一進游戲的“超級容易提現”“官方助力,再送你幾次抽獎機會”“你今天一定要提現”“提前慶祝,你即將提現”等極具誘導性字樣,并且總是差0.1才能提現的機制設置,充分體現出其誘導用戶去拉人頭以獲得更多的抽獎機會。
當然,這種所謂的拉人頭(用戶推薦用戶),是所有機構,包括民企和國企和所有公共服務行業共通的需求,即希望通過用戶之間的口碑、獎勵等等方式得到裂變式樣的推廣傳播,這里的拉人頭,并不能和傳銷犯罪或者違法行為中的拉人頭等同,傳銷拉人頭的核心問題,是鼓勵消費者成為銷售者之一,鼓勵其受騙繳納入門費,鼓勵其成為層級返利中的一環,誘騙其未來可以獲得高額人頭返利;而正常商業模式中的拉人頭,目的則是希望消費者推薦更多消費者,鼓勵更多人購買其合法的商品和服務,平臺從自己的利潤中給予推薦者相關相關的獎勵,或者稱之為感謝費。
因此,拼多多這種所謂的用戶推薦用戶,的確屬于一種鼓勵拉人頭行為,但是和傳銷犯罪或者違法存在本質的區別。
2.不收取入門費,也沒有騙取財物
傳銷犯罪的入門費是指傳銷組織通常“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會員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會員”,這里的會員資格是指獲得推薦獎勵、返利的資格。
在紅包活動中,拼多多并不向用戶收取入門費,不設置門檻,甚至以紅包來鼓勵更多人無條件地加入,也正是這一點,也體現了拼多多與傳銷組織的核心區別:
傳銷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在于其以“經營活動為名”,其主要收益并不來源于商品或服務的實際價值,而是來源于后續參與者繳納的入門費,從而形成一種龐氏騙局,需要不斷的拉人頭獲得返利。這個過程背離了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規律,讓正常的消費關系變成從“入門費”中“抽絲剝繭”的資金運作,也就是常說的“資金盤”。
而拼多多讓用戶拉人來注冊、來“領紅包”,以及到處都能看到的百億補貼等營銷活動,目的都是是通過增加用戶數量、提升用戶的活躍度,來增加實體商品的銷量,以吸引更多商戶入駐,進而從交易傭金以及廣告上創造收益。
當然,不收取入門費也就不存在騙取財物的問題。雖然用戶在“超容易提現”、“還差0.1即可提現”中感受到了深深的欺騙,但如前所述,這也僅僅是拼多多所玩的文字游戲,誘導用戶去拉人頭,并不構成騙取財物。
因此,拼多多的紅包活動并不符合傳銷犯罪“收取入門費”、“騙取財物”的構成要件。
3.紅包并非傳銷的“返利”,拼多多也并未按一定順序將參與者組成層級
傳銷犯罪中的“有返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在紅包活動中,絕大部分人需要拉人頭到一定數量才能提現給定數額的紅包,形式上看是拼多多以發展的人員數量來給予返利紅包,符合傳銷返利的構成要件。但是實質上,傳銷的返利與入門費密不可分,上線的返利最終來源下線繳納的入門費,如前所述,傳銷組織“以經營活動為名”,實際以收取的入門費來維持組織的資金運作。而拼多多不存在入門費的設置,返利紅包來源于官方的合法營收,因此,拼多多的紅包實質上并非傳銷返利。
上級能否從下級獲得返利也是考查是否具有傳銷層級性的關鍵。
傳銷犯罪中的層級性是指按照一定順序將參與者組成層級,司法意見規定:傳銷組織內部參與人員在三十人且三層級以上的,應對組織、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傳銷結構通常呈金字塔型,連接每一層級之間的紐帶,或者說組層級,將參與人分為具有上下級順序的根據就是“返利”。
在拼多多的紅包活動中,用戶所獲得的紅包返利并非來源于下級繳納的入門費,因此,即使存在拉人頭行為,用戶之間也不存在傳銷中的上下級關系,拼多多也并未按照一定的順序把用戶組成層級。
究其本質,傳銷犯罪是一種“異化”的銷售行為,但是由于收取入門費、鼓勵拉人頭、有返利、層級性這些環環相扣的要素,使其不再關注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價值,成為一個騙取財物的資金盤。而拼多多的這種“拉新”活動是一種宣傳行為,與傳銷犯罪有本質的區別,在互聯網中比較常見,例如小紅書、美團等各大互聯網企業都有過相關活動,通過紅包等優惠補貼讓用戶幫助其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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