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通報,巧用春秋筆法,讀出來許多的言外之意弦外之音。
青島逆行的路虎女司機王某毆打正常駕車行駛的退役軍人林某一事,終于等來了官方通報。
這篇通報,用極其細膩的筆觸還原了這起因為行車糾紛導致的毆打事件。其中,有一些細節耐人尋味。
通報中,在開端便提到王某是因為預約看病,因為通行緩慢所以才逆行。這么說的言外之意是,王某逆行事出有因,是可以理解。
其實,王某打人與她去干什么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預約看病也并非她逆行的必要條件。這個原因,可寫可不寫,不寫不影響通報的完整性,寫了反而增加偏袒王某的嫌疑。
而是,王某在對林某大打出手的時候,那囂張的氣焰,那潑辣的勁頭,分毫不像是去醫院看病的病人。
還有,通報中還原了一個細節,在王某倒車并入順向車道的時候,林某跟車前進,導致距離過近,王某無法并入順向車道。
這么說的言外之意是,都是林某自己找事,沒有給違法逆行的王某讓道,才導致的王某惱羞成怒,林某被毆打都是自作自受,林某才應該受譴責。
林某是順向正常行駛,王某是違法逆向行駛,林某讓王某是情分,不讓王某是本分。林某在這件事中的做法沒有任何毛病。
因此,在通報中放大這個細節的作用,主要是說明王某惱羞成怒的原因,但是這個原因卻并不正當。別人沒有為違法行為讓步的義務,而且是自己違法在先,因為別人不讓自己就覺得占理就更顯得胡攪蠻纏。
在這件事事上,王某從開始逆行的時候就錯了,錯了就該及時改正,倒車止損,辱罵毆打他人更是錯上加錯。
而對于這件事的處理更難能服眾。
青島警方認定王某的行為是由于行車糾紛引起的,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因毆打他人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同時因侮辱行為另處罰款五百元,合并執行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一千元。根據警方的邏輯,這一事件是由王某駕車逆行在車流量較大時造成的沖突,她在無法并入順向車道后與林某發生爭執,并對其實施了辱罵和毆打。盡管王某的行為不當,但并不符合尋釁滋事的法律定義,故以此作出相應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一條就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王某的行為屬于隨意毆打他人,而且還林某不許還手后多次進行毆打,在互聯網發酵引起巨大的反響,也構成了情節惡劣。
那么,王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的排除事由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很顯然,王某與林某的行車糾紛并不屬于不認定“尋釁滋事”的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范疇。
另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所以,面對這個通報,只能反問一句,憑啥不認定尋釁滋事?
如此判定,頗有曲筆之意。
看到這個通報也為林某捏了一把冷汗。面對王某如此蠻橫無理的辱罵毆打,一般人忍不住可能就還手了。根據以往的經驗,和此類事件的慣例,一旦還手就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或者互毆,雙方各打五十大板,有理也變得無理。
林某在如此極端情形之下,能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給自己免除了牢獄之災,還是比較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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