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主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從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此時從犯僅構成幫信罪。
正 文
在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以下簡稱掩隱罪)所得罪時,主觀明知的內容是犯罪所得是審查的難點,不僅是因為推定規則的適用對證明力有著更高的要求,還因為在互聯網犯罪中,主觀明知的內容是界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支付結算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掩隱罪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是所涉財物系“他人犯罪所得”,司法解釋規定的推定情形有: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兩卡類幫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的是“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對于所涉財物是否系犯罪所得并不明知,或者說無法滿足上述推定明知的情形,僅能夠證明其對于上游犯罪有實施幫助的故意,而無法證明其有掩飾隱瞞上游犯罪所得的故意。
因此,掩隱罪的行為人主觀惡性更高,在處罰上,掩隱罪也較幫信罪更重,支付結算類幫信罪的入罪數額是20萬元,且只設置了3年以下這一刑檔,而掩隱罪并未設置入罪數額要求,達到10萬元則構成“情節嚴重”,處還有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因此,在互聯網掩隱罪的辯護中,幫信罪可以是一個較為常見的罪輕辯護方向。
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主從犯在客觀上行為人都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作用、個體認知差異的不同,對于上游犯罪的主觀認知也不同,主犯可能明知錢款是犯罪所得,但從犯只知道自己在幫助網絡犯罪,在行為的定性上,仍應當回歸到各罪名構成要件,主犯構成掩隱罪,從犯只構成幫信罪。
律師簡介:
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
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
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貴陽市烏當區新聯會理事
貴州省高院、貴陽市檢察院值班律師
中國民主建國會貴陽市支部黨員
主做業務:刑事辯護
經典案例
1、兩起故意殺人案件免死(無期徒刑、死緩);
2、無罪案例:一起非法買賣爆炸物品案件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獲取國家賠償13萬。
3、一起詐騙金額50余萬案件判三緩五(法定十年以上);
4、二起盜竊案不予起訴;5、一起偽造印章案不予起訴;6、辦理多起省內大案要案。
篇幅原因不過多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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