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訴幸貓咖啡商標侵權案落定,500萬賠償引發軒然大波。爭議的核心,繞不開商標法里一個基礎標準——普通觀察者測試(Ordinary Observer Test):普通消費者在正常購買場景中,僅憑視覺判斷,會不會把侵權商標誤認成原商標?可惜,這場判決似乎把 “普通觀察者” 的眼睛拋到了腦后。
一、“鹿和貓都分不清?” 普通觀察者的直觀認知被忽略
先拆解商標本身:瑞幸是鹿頭 + luckin coffee,幸貓是貓頭 + LUCKY CAT。
從圖形看,鹿的角、貓的曲線,是完全不同的動物特征;文字上,“luckin” 是獨創品牌名,“lucky cat” 直譯 “幸運貓”,組合邏輯天差地別。就算顏色都帶點藍,也只是同色系 —— 藍色又不是瑞幸申請的專利色,滿大街的藍標品牌,難道都算侵權?
按照 “普通觀察者測試”,消費者逛街時,掃一眼 logo,首先捕捉的是核心圖形和文字:鹿頭 vs 貓頭,luckin vs lucky cat,這些差異足夠明顯。要是連鹿和貓都能認錯,那不是消費者眼神差,而是判決把 “視覺常識” 踩碎了 —— 畢竟,沒人會把星巴克的美人魚看成瑞幸的鹿,但按這判決邏輯,說不定哪天也能判成 “整體風格近似”。
二、舉證和賠償:拿小品牌的 “弱小” 當把柄
判決里有個關鍵邏輯:幸貓沒提交品牌使用費證據,所以法院直接采信瑞幸的 “至少 172 萬獲利”,還翻兩倍搞懲罰性賠償。這操作,說白了是拿 “舉證能力” 當 “定罪依據”。
小品牌和連鎖巨頭的財務規范度本就天差地別:瑞幸有專業法務和財務團隊,幸貓的加盟商模式可能連完整臺賬都存不全。就算沒提交證據,也未必是 “故意隱瞞”,更可能是能力跟不上。法院直接推定 “獲利等同于原告訴求”,就像老師因為學生沒寫作業,直接判 “你肯定考了零分”—— 邏輯鏈斷得離譜。
更要命的是,侵權獲利和 “商標混淆” 必須直接掛鉤:加盟商交錢,是因為覺得 “幸貓像瑞幸” 才加盟,還是認可幸貓的模式?判決沒論證這個核心前提,就把加盟收益全算成 “商標侵權賬”,相當于硬說 “你賺錢就是抄我”,這和耍流氓有啥區別?
三、品牌大≠能壟斷設計:別把 “知名度” 玩成霸權
瑞幸的高知名度值得保護,但保護的是“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品牌的能力”,不是讓它壟斷 “藍色、圓形、動物圖形” 這些設計元素。
舉個例子:如果因為瑞幸用了藍色圓形鹿頭,其他品牌就不能用藍色圓形貓頭、狗頭,那設計圈直接原地死機 —— 顏色、形狀、動物都是公共設計語言,憑啥大品牌用了,小品牌就得繞道?商標法防的是 “混淆”,不是 “雷同”,要是把 “風格近似” 都算侵權,以后小品牌連 “設計靈感” 都得向大廠交保護費。
這場判決最讓人不安的,不是 500 萬的數字,而是司法邏輯的偏移:明明有 “普通觀察者測試” 的標尺,卻偏要搞 “整體風格玄學”;明明該區分 “舉證困難” 和 “故意隱瞞”,卻把小品牌的弱小當把柄;明明商標法保護的是 “識別權”,卻快把它變成 “設計壟斷權”。
真要保護知識產權,就得回到 “普通觀察者” 的視角 —— 消費者能分清鹿和貓,法律就該認賬。否則,商標法遲早變成大廠的 “護崽符”,把小品牌的創新火苗,全按在“像不像” 的指控里掐滅。(LogoDesign標設網/于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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