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間,傳音控股公告,公司收到丹東市振安區監察委員會簽發的《留置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其決定對公司財務負責人肖永輝采取留置措施及立案調查。目前,公司已對其相關工作進行了妥善安排。
傳音控股這家公司,國內一般人并不了解,他的主營業務就是手機,其主要市場在非洲和不發達地區,特別是在非洲市場,占據了“半壁江山”,傳音控股又被業內稱為“非洲之王”。主打產品為TECNO、itel和Infinix三大品牌手機,包括功能機和智能機。
據IDC數據,2024年上半年,傳音控股在全球手機市場的占有率為14.4%,在全球手機品牌廠商中排名第二,其中智能機在全球智能機市場的占有率為9.1%,排名第四位。在非洲市場,公司智能機市場的占有率超過40%,排名第一。在南亞市場,巴基斯坦智能機市場占有率排名第一;孟加拉國智能機市場占有率排名第一;印度智能機市場占有率排名第七。
今年上半年,傳音控股實現營業收入345.58億元,同比增長38.0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8.52億元,同比增長35.7%。截至上半年期末貨幣資金104.49億元,財務狀況相當良好。
傳音控股是一家民營企業,其股權結構清晰且集中。根據2024年5月的數據,傳音控股的第一大股東是傳音投資,持有公司49.64%的股份,而公司董事長竺兆江先生持有傳音投資20.68%的股份,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傳音控股的第二大股東為中信里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股份通過源科基金轉讓而來,股份轉讓價款的資金來源為Digimoc Holdings Limited。
這么一家在海外有著良好經營業績的民營企業,其財務總監并非公職人員,為什么被遠在東北的一個縣級監察委盯上,令人心生疑竇。丹東舞劍,恐怕并非總監。
一
按照國家監察法的定義,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該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六種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該法的第十六條,規定了各地各級監察委的監察范圍:“各級監察機關 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這就是說,監察委辦案采取的是屬地原則。一般情況下,只能監督本轄區內的六類公職人員。如果需要跨區監督的,需要與被監察地區的同一上級監察委來協調。也就是說,跨省的話,需要深圳和丹東共同的上級監察委同意,那是誰呢?
從上述說法來看, 一家總部位于深圳,全部市場處于海外,跟遠在東北的丹東市振東區似乎沒有什么交集 ,而一個民營企業的財務總監,似乎也并不屬于監察委辦案的六種人之列。如果說是證人的話,又沒有必要采取留置的手段,而給傳音公司下達的通知是“留置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采取的說法是“決定對公司財務負責人肖永輝采取留置措施及立案調查。”也就是說,并非證人,而是要對肖永輝本人進行調查。
這樣看來,丹東市振東區監察委的做法令人生疑。而立案的對象是財務總監,就更加讓人擔心的是傳音控股。
二
財務總監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戰略、預算、會計和財務報告,確保財務活動的合規性和效率。其工作性質是戰略性的,要求具備高級財務管理技能和領導能力。從這個角度看,財務總監一般都是進行內部管理,不大會涉及企業的具體業務,包括生產、市場和經營等活動,都不是財務總監需要操心的。但要對一家企業動手的話,財務總監處是最好的突破口。
這些疑問,不禁讓人想到了所謂的“遠洋捕撈”。漁業領域,它指的是遠離本國,跨越大洋在他國管轄海域或大洋公海從事的捕撈活動,這是一種水產生產事業,對于開發海洋資源、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在法律和司法實踐中,“遠洋捕撈”式辦案是一個比喻,用來形容一些地方司法機關跨省逐利性執法的現象,這種行為可能涉及爭奪案件管轄權、不合理地擴大罰沒收入范圍等方式來增加罰沒收入,尤其針對民營企業家,這種行為對營商環境和法律信心造成了破壞。
在一些報道中,這種現象被指出與地方財政困境有關,地方財政壓力可能導致趨利性執法,即司法機關出于對個人或部門利益的追求,采取違背法律原則和公正原則的執法行為。這種做法不僅損害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對社會的公平正義造成了負面影響。
2024年,澎湃新聞對全國罰沒收入進行了深度報道,其中,丹東市所在的遼寧省,罰沒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為全國第一。而丹東市從2022年起,就不再公開罰沒收入情況。
但在2021年的財政預決算報告中提到,全市罰沒總收入為5億元,比2020年增長100.6%,而在2020年,全市的罰沒收入只有2.5億。政府報告中明確,增長因素是紀委、公安機關辦案。請注意這里提到的是“紀委、公安機關”,并沒有監委。現在看來,監委也要出手了。
三
類似的情況在全國已經屢見不鮮,經濟發達的地區不堪其擾。 浙江日報集團旗下的《浙商雜志》前兩天也報道了知名民營企業 “新湖集團”遭遇湖北方面遠程辦案 ,可能造成上百億元損失的新聞。新湖集團認為,案件為14年前舊案,與現在公司管理層以及公司所經營的業務毫無關系,為此要剝奪公司多年經營成果,是“明顯罔顧事實,不公不法”。
新湖集團的案例中,涉及到的舊案可追溯至14年前,主要涉及新湖集團旗下的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華易隆鑫)和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新疆宜礦)。新湖集團通過合法途徑收購并經營新疆宜礦,將其發展成年開采指標4000萬噸、資產上百億的特大型綠色煤礦企業。然而,由于華易隆鑫前股東之一胡某的行賄案件,新湖集團可能面臨數百億資產被追繳的風險,這些資產可能會被返還給宜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湖集團認為,這一判決存在明顯的問題,包括將個人行賄行為轉變為單位行賄罪,追繳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財產,以及不追繳原股東違法所得而追繳新股東合法經營的資產等。法律專家指出,這種行為可能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得追繳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財產的規定,以及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精神。
新湖集團的這一遭遇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許多專業人士和浙商對此表示擔憂,認為此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對未來企業“走出去”產生深遠影響,并呼吁應尊重事實,尊重法理,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
四
為了應付絡繹不絕的“遠洋捕撈”,杭州警方硬起來了,九堡派出所特意發出警示,要求外地公安不得違法入企辦案。告示稱,公安機關異地辦案,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并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如發現杭州市以外的公安機關,在沒有九堡派出所或上城區公安分局民警陪同下,非法入企辦案的,請立即:110報警+錄像取證!
杭州警方為維護營商環境的經典案例被輿論點贊,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從傳音到新湖,明顯看出,繼“紀委、公安”之后,各地又啟用了監察委作為“遠洋捕撈”大殺器。 地方體制內的工作人員,面對監察委多少有點忌憚,不敢干預。
因此,有專家建議需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防止職權濫用,并且將涉案財產上繳中央財政,以減少地方財政對罰沒收入的依賴,從而遏制這種不良執法現象。同時,還需要深化財稅改革,優化地方司法、執法部門的績效考核方式,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然而,專家太遠,捕撈很近,“非洲之王”傳音在權力面前,也不過是個小卡拉米,財務總監進去了,是花錢消災就能了事,還是有更大的麻煩,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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