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稅務訴訟律師王如僧
問題提出:
在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中,受票方公司A、下游客戶N的行為導致國家增值稅款流失了,可是,在哪個環節流失的呢,是如何流失的呢?
弄清楚這個問題,才可以正確定性相關人員的行為性質,究竟是虛開犯罪,還是逃稅,這涉及到罪與非罪問題,十分關鍵。
回答:
我們需要明白一個道理,那就是存在真實交易的,增值稅款也可能流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是導致增值稅款流失的一種情形,不是導致增值稅款流失的所有情形。
假設受票方公司A與開票方公司C的某次交易價稅合計為100萬元。
受票方公司A銷售貨物給下游客戶N時,開具了發票,稅款是如何流動的呢?
這種情況下,受票方公司A公司收到的貨款為95萬元,那么增值稅額為95×0.13=12.35萬元,即A公司需要繳納12.35萬元給稅務機關。
在采購環節,受票方公司A公司支付了100萬元給開票方公司C,拿到了一張進項發票,可抵扣的稅額為100÷1.13×0.13=11.5044248萬元。
期末申報的時候,受票方公司A的應納稅額為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2.35-11.5044248=0.8455752萬元。
綜上,國家征收到了12.35萬元,其中11.5044248萬元是開票方公司C交給稅務機關的,0.8455752萬元是受票方公司A交給稅務機關的。
現實情況是,受票方公司A沒有開票給下游客戶N 也沒有從N那里收取銷項稅額。這就導致稅務機關沒有從A那里征收到那12.35萬元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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