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中:拖延復議審查、阻止下級法院依法騰退交付執行
兩年后:拒絕現場收案、強令只能郵寄最終決定不予受理
外商申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賠償被拒
重慶市委“深入推進財政預算改革”
能否為此司法賠償“買單”?
2024年9月18日,注定是個特殊的日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司法賠償申請書》15天后(法定審查期限為7天),對于新加坡外商企業綠巖(重慶)文旅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綠巖文旅公司”)提出的由該院承擔“司法賠償責任”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次日向公司的代理律師正式送達。——據悉,就在當天,綠巖文旅公司已決定立即依照法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桂客留言從綠巖文旅公司提供的這份編號為“(2024)渝法賠1號”的《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中發現,這無疑是今年以來重慶高院接到“司法賠償申請”的第一案!至于這類以“高級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且屬于國家賠償范疇的案件(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中將其命名為“自賠案件”),在全國數千家法院(最高、高級、中級、基層)到底有多少,尚無官方報道,但估計不多見。
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透露:其實,對于這一天(申請司法賠償),我們早有預估,重慶高、中兩級法院也應該早有所知——兩個月前(7月中旬),綠巖文旅公司在致重慶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并抄送重慶高院李永利院長的專題報告《重慶財政能夠撥款3.56億元替法院支付不法“老賴”欠下的巨額債務嗎?!》中就有言在先:
重慶高院、一中院采取“程序空轉”和“執行不作為”的一系列違法行為,不僅至今不責令被執行人及其關聯企業將法拍酒店交付給綠巖文旅公司,反而對早已不享有法拍酒店所有權、經營權的被執行人及其關聯企業長期非法霸占、無權經營牟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大開綠燈、提供保護!這必然產生兩大嚴重后果:一是嚴重破壞重慶的法治投資環境;二是損失數額必然與日俱增,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罕見的司法賠償(法律規定由政府財政支付)!
桂客留言發現,綠巖文旅公司在兩個月前就已經發送的這個報告中還專門針對重慶高院主辦法官基于“司法賠償還不是由政府財政買單”的“無所謂”心態,多次作出“(即使有那么一天)你們買受人的損失可以通過司法賠償得到救濟嘛”的許愿,預測可能引發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重慶高院有這個權力嗎?對于明知有執行條件卻故意不執行,人為制造的“司法賠償”有法律依據嗎?
第二,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會動用有限的地方財政,來為不法“老賴”支付其欠下的所謂“司法賠償”嗎?
第三,這難道不是動用重慶人民(納稅人)的血汗錢去為“老賴”的巨額債務買單嗎?!人民會答應嗎?!
可是,直到這一天(申請司法賠償)真的到來的時候,重慶高院似乎才意識到這是個“燙手的山芋——接又接不住、扔又扔不掉!”,特別是當初漫不經心、隨心所欲的許愿,重慶高院乃至整個重慶法院,現在真的能夠“兌現”嗎?!
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向桂客留言坦言,鑒于兩年來在與重慶法院打交道(維權)被反復折騰的過程中,明顯感到這已經不屬于“司法不公”的問題了,而更多的表現為一種“司法任性”的頑疾!為此,他們開始密切關注當地的政治生態。
對于剛剛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重慶市第六屆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決議》(2024年9月14日),他們經過認真研讀后認為,其中就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系統部署之一“深入推進財政預算改革”,無疑是一條對于重慶市創新發展具有非常重要和緊迫意義的重大改革舉措!他們認為,盡管目前尚不知道“深入推進財政預算改革”的具體內容,但有一點是足以質疑的:地方政府能將這類由于法院的“違法不執行、拖延執行”即人為導致的司法賠償納入“財政預算”嗎?
狀告法院:
申請司法賠償利息損失、租金損失7400萬余元
2024年8月30日(周五),重慶主城區繁華似錦、人流如潮、燈火通明的網紅打卡地:解放碑。
在這里,堅守了一個多月的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班,終于在完成全部騰退交付工作將本該兩年前就交付的法拍酒店(原洲際酒店)交給了綠巖文旅公司后,全部撤離。至此,這起新加坡外商企業在重慶一中院組織的網絡司法拍賣中成功競拍并如數支付3.56982億元成交款后,卻在長達兩年期間沒有實際取得法拍酒店的案件,終于畫上了句號。
按說,這事的結局做到了案結事了,皆大歡喜。(桂客留言曾于今年5月31日以《法院保護老賴 外商血本無歸 誰敢走進“重慶” 誰愿“投資重慶” 誰能“深耕重慶”?》為題評論)。但了解,此時此刻,綠巖文旅公司卻歡喜不起來——因為這是一個“遲到”的結局,因為巨大損失已造成,因為“句號”并不圓滿。
9月2日(周一),綠巖文旅公司在收回法拍酒店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即委托律師以代理人的身份來到重慶高院,現場遞交《司法賠償申請書》!直截了當地將重慶高院和重慶一中院并列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然而,代理律師在重慶高院的訴訟服務大廳窗口提交《司法賠償申請書》時,工作人員反復請示院庭領導后堅決拒收材料,要求只能通過郵寄提交——無論代理律師如何當場出示、現場宣讀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對于現場提交司法賠償申請材料的應當接收并出具加蓋法院專用印章的收訖憑證的規定,均無濟于事,被迫于當天下午通過郵政快遞寄送。
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2012年1月13日 法釋〔2012〕1號)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桂客留言認真閱讀了《司法賠償申請書》,開篇就是:賠償請求人因兩賠償義務機關“違法不執行、拖延執行”,導致賠償請求人在完成司法拍賣不動產權登記之日起747天后,賠償義務機關重慶一中院才開始啟動騰退交付執行程序,且在此期間,兩賠償義務機關均未盡監管職責,放任被執行人等繼續在司法拍賣不動產上非法占用、無權經營,導致損害的持續發生和擴大,對賠償請求人造成了巨大損失。
綠巖文旅公司提出的申請事項為:(一)請求兩賠償義務機關共同向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金:利息損失 27031850.67 元;(二)請求兩賠償義務機關共同向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金:租金損失 47411156.25 元。
一周后(9月9日,周一),重慶高院通知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和代理律師到重慶高院二樓三法庭,由立案庭和行政庭的兩名法官進行“面對面”的“溝通”:
立案庭曹樂佳法官告知:你們郵寄的材料和網上立案的申請都收到了。今天反饋兩點意見,第一,國賠、民賠存在競合,應該先民賠再國賠;第二,重慶高院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執行法院重慶一中院才是。并準備強行將申請材料全部退給綠巖文旅公司。
行政庭郭曉麗法官自我介紹她“從事國賠案件審理20年”的豐富經歷后轉入正題:“現在向你們釋明一下相關法律規定:第一,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以及2011年江必新(最高法院原副院長)的新聞發言均顯示,應當在民賠案件審結之后再啟動國賠案件;第二,我從工作效率方面明確告訴你們,你們最好去重慶一中院申請,如果我們決定不立案后,即便你們到最高法院也肯定會維持。”
代理律師表示:
(一)賠償請求人參加法院組織的司法拍賣成交、足額向法院繳納數億元款項后,747天未獲法院依法將法拍酒店的騰退交付造成實際損失,這是客觀事實;
(二)重慶一中院和重慶高院之間責任到底如何劃分,屬于案件進入實質審理后考慮的問題;
(三)法律明確規定只要有適格的請求主體、明確的賠償義務機關、明確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錯誤執行造成損失的情形,法院就應當作為自賠案件收取材料,并在7日內書面決定是否立案;
(四)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法院沒有盡到監管職責的,應當在損失造成和擴大的范圍內進行賠償,再由法院向被執行人追償。因此,對于之前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已經向受訴法院書面申請繼續中止訴訟;
(五)關于法官要求代理人“拿回”司法賠償申請材料的問題,不僅嚴重違法,而且鑒于綠巖文旅公司對代理人的授權,代理人沒有權限“拿回材料”。
“溝通”明顯不暢。曹法官最后宣布:周三之前請公司書面回復,明確告知是否撤案、拿回材料。
9月10日(周二),綠巖文旅公司向重慶高院書面回函,明確告知重慶高院要求撤回申請、拿回材料的做法于法無據。
9月11日(周三),重慶高院立案庭曹樂佳法官電話通知代理人,要求綠巖文旅公司對申請的“兩個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進行劃分,并確定到底是向“哪一個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司法賠償。
9月12日(周四),綠巖文旅公司即向重慶高院提交了《關于對申請重慶高院、重慶一中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司法賠償案件中責任劃分的說明》,明確表示:申請人是以重慶高院和重慶一中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司法賠償,而重慶高院又系重慶一中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因此,我司直接向重慶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司法賠償于事有理、于法有據。
9月18日,重慶高院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次日(19日)向綠巖文旅公司的代理律師正式送達。
感謝市委:
愿為開放重慶、法治重慶建設盡微薄之力
據悉,在經過了兩年多的煎熬終于從重慶一中院執行人員的手中正式獲得了本就屬于自己的法拍酒店后,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綠巖文旅公司總部負責人曾多次在不同場合以不同的方式表示,他們并不是不明白“知恩圖報”的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之所以在“收復”之后立即啟動司法賠償程序,并非“忘恩負義”甚至“恩將仇報”,而是在于兩級法院的做法實在“令人心寒”。
這位負責人向桂客留言表示,如果說重慶一中院明知“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的規定卻仍不采取執行措施甚至還下達“終本裁定”宣告“結案”完全是懾于重慶高院的壓力而情有可原的話,那么,重慶高院在復議審查已嚴重超期、公安檢察機關已相繼對之前的刑事查封予以解除、刑事追訴重新定性的情況下,繼續拖延復議期限、阻止下級法院依法執行、任憑外商損失不斷加劇等一系列所作所為,實在無法容忍!尤其令人憤慨的是,7月2日在迫于重慶市委主要領導的指令和政法委的壓力之下,重慶高院不得不對復議案件裁定結案、重慶高院院長指派辦公室李國光主任與綠巖文旅公司負責人通話態度誠懇地表示一定會“依法妥善處理”之后,重慶高院執行局承辦法官卻仍在繼續動員綠巖文旅公司與被執行人“老賴”和解,甚至還在無中生有地聲稱“高院可能撤銷司法拍賣……”。
盡管如此,這位負責人心知肚明的是,此事之所以能在今年2月22日由中共重慶市委隆重舉行的“平安重慶建設大會”之后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和實質性的推進,都源于袁書記在代表重慶市委所作主題報告中提出的具體要求和莊嚴承諾:
“要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深學篤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平安中國建設的重要論述,鞏固拓展主題教育成果,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有機結合,迭代升級工作目標,推動維穩保平安向法治創平安、面上靜態平安向本質動態平安、一時一域平安向全域全程平安的根本性轉變取得重要成果,全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建設西部先行區,以平安建設高分報表保障現代化新重慶建設縱深推進、開創新局。”
正因如此,綠巖文旅公司在9月2日申請重慶高院承擔司法賠償責任的“申請書”發出一周之后的9月9日,即以《衷心的感謝 真誠的承諾》為題,發出致“尊敬的中共重慶市委并袁家軍書記”的《感謝信》,發自內心地表示,這個來之不易的成果,都是在重慶市委并袁書記的高度重視和正確決策下,在市、區兩級黨委、政府、政法委等職能部門的持續關注和全力推進下取得的!這是重慶市委作出“真誠歡迎來自世界各地的朋友走進重慶、投資重慶、深耕重慶,共享現代化新重慶建設新機遇,共創合作共贏新未來”的盛情邀請和莊嚴承諾的豐富內涵和實際行動。
綠巖文旅公司在感謝信中“慶幸”:兩年前我們千里迢迢奔赴重慶投資系正確之策、明智之舉,必將產生共贏之果!現在可以說,我們更是對重慶的營商環境不僅留下了良好的印象,更是充滿了信心、充滿了期待!
為此,綠巖文旅公司鄭重承諾,我們將繼續投資重慶、深耕重慶,并憑借我們的專業精神和專業能力將酒店打造成為解放碑、渝中區、重慶市的一座標桿,為開放重慶、平安重慶、法治重慶建設貢獻我們的微薄之力!
要求追責:
老賴是本案唯一且實際上的非法受益人
當然,綠巖文旅公司在感謝信中并沒有隱瞞已經向重慶高院啟動申請司法賠償程序的“維權”之舉,但公司負責人特別聲明,其目的既不是向主要領導“告狀”,更不是給重慶發展“添亂”,而是希望通過發生在全面貫徹落實重慶市委構建“平安重慶、開放重慶、法治重慶”戰略部署期間發生的極不正常的司法賠償案件中,能夠舉一反三、順藤摸瓜、依法追責、以儆效尤:
一個欠債不還的“老賴”,在人民法院依法組織的司法拍賣中,將其位于重慶市解放碑的原洲際酒店公開上網拍賣處置,用買受人(綠巖文旅公司)如數支付的3.56982億元成交款,抵償其所欠銀行的巨額債務后,膽敢實施下列行為:
——拒不按司法裁定主動騰退交付法拍酒店給買受人;
——將人民法院已經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拍賣后的法拍酒店長期違法占用經營牟利;
——自恃司法機關“有人”,揚言:“由執行法院負責標的物交付”,言下之意“只要法院不騰退,我就可以理直氣壯不交付!”
——在違法占用期間,以失效的不動產權證書和偽造的租賃合同非法重新成立了一家帝晶公司,通過委托代為收款的形式,一拖就是兩年,賺得盆滿缽滿……。
這一切,都發生在司法機關的眼皮下,蔓延在開放重慶的現實中。放眼重慶、放眼全國,能有如此膽量的人,可謂屈指可數!讓買受人眼睜睜看著自己花錢買來的財產被霸占、遭蹂躪,眼睜睜看到巨額損失還在一天天地疊加而無能為力、欲哭無淚!
綠巖文旅公司在感謝信中感慨道:我們無法知道,“老賴”如此有恃無恐、肆無忌憚的背后是否有“保護傘”?!是否存在“利益輸送”?!但有一點則是確信無疑的,在長達兩年以所謂“執行復議”的司法程序中,司法機關及其個別辦案人員的違法不執行、拖延執行,屬于嚴重的瀆職行為!
綠巖文旅公司在感謝信中坦承:“狀告法院”除了“維權”之外,更是期望能夠助推有關部門通過辦理司法賠償案件,切實將新一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提出的“要把追責追償落實到位”的要求落到實處。
并理性地表示,雖然兩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難辭其咎,但鑒于本案的被執行人(老賴)才是實際上的非法受益人的實際情況,如果有關部門認為“追責”可以通過內部“自查自糾”或者由紀檢監察部門依規依紀查處,“追償”則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責令實際受益人(被執行人)承擔并賠付到位,綠巖文旅公司也愿意撤回司法賠償申請,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
桂客留言后記
據悉,綠巖文旅公司對重慶高院“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并按照重慶高院在《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中載明的訴訟權利——“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綠巖文旅公司的代理律師已進京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請求由最高法院直接作出賠償決定的申請。(附圖)窗口工作人員告知,將在兩周左右作出審查通知。
結果如何,桂客留言將拭目以待。
(文章來源:桂客留言 千古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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