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關于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
犯罪嫌疑人T**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的律師意見書(補充)尊敬的廣東省**市**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T**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師在T**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中,擔任T**的辯護人。辯護人謹補充發表如下意見,供貴院在審查起訴時參考。
辯護人的基本觀點:本案可以證明T**參與了虛開的證據主要如下:1.T**是**、**公司(以下簡稱兩公司)的實控人;2.資金回流過程中使用了公司的對公賬戶、法人賬戶。辯護人認為僅憑這些證據不能充分、確實地證明T**對W**、H**的虛開行為知情。
一、基于掛靠經營的特點,W**、H**、“柯總”在掛靠經營過程中,使用到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銀行卡,屬于正常現象
根據T**、H**等人的言辭證據、辨認筆錄可以證明,兩公司均是有實體義務的公司,不是空殼公司;W**、H**是兩公司的掛靠人員。關于此事實,辯護人認為沒有爭議。
掛靠是指掛靠方與被掛靠方達成協議,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并向掛靠方收取一定費用的經營方式。
掛靠就是為了交易,交易就有買方、賣方,根據被掛靠方在交易關系中的角色,掛靠可分為:
1.買方掛靠: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交易相對人購買商品或服務,由被掛靠方接受發票。
2.賣方掛靠: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交易相對人銷售商品或服務,由被掛靠方開具發票。
3.雙向掛靠: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同時從事購買與銷售行為,由被掛靠方接受、開具發票。
本案中,W**、H**以兩公司的名義采購、銷售貨物,屬于典型的雙向掛靠。
掛靠的本質就是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辦事。掛靠方自己負責業務的具體事宜,自負盈虧;被掛靠方通常就出個名,借個殼給掛靠方,不參與、不干涉掛靠方的經營。
譬如根據訴訟證據卷一第25頁T**的供述可知,雖然共用同一個公司,但是T**與W**之間實際上是平等的,他們之間的業務也是各自獨立的,即各自采購,各自銷售,收益歸各自所有。只是公司是T**的,W**借用了T**的公司,需要支付一筆掛靠費而已。
既然T**都不參與W**、H**的經營事宜,雙方的業務各自獨立,那T**不知道W**、H**存在虛開行為,并不稀奇。
另外,指控T**知情的另一個關鍵證據,就是參與回流的銀行卡中譚甲、譚乙的銀行,這兩個卡分別是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銀行卡。
辯護人認為,當W**、H**掛靠經營的時候,使用到法定代表人的銀行卡是無法避免的,因為在司法實務中,掛靠人員借用公司采購是一般都是把貨款打入法定代表人的銀行卡,再從該卡打到公司的公賬;銷售貨物時,客戶把貨款打到公司的公賬,然后從公賬轉到法定代表人的賬號,再從法定代表人賬號轉到自己控制的賬號。這是大部分企業的常規操作方式。這也就是為什么在證據卷一第25頁、59頁中T**的供述與辯解中,T**會說到W**、H**手上有兩公司的電子U盾,可以利用這兩個公司進行轉賬的原因。
二、T**對他的不知情,提供了合理的解釋
無論是虛開部分的提成,還是真實交易部分的提成,T**的提成金額都是一樣的。
真實交易部分,按每噸30元提取費用,那還好理解;虛開部分也是按每噸30元提取,就違背常識了。因為虛開是犯罪行為,如果T**知道W**、H**在虛開,那么他就會知道他會為此承擔巨大的風險,風險必須跟收益成正比,在正常交易的情況下,每噸30元,那虛開的情況下,每噸提成應該遠超30元才符合邏輯。
第二,T**的私人賬戶沒有參與回流,可以印證T**不知情。
在東營**的資金回流中,是W**的私人賬戶參與了大額的資金回流,卻沒有一筆資金是通過T**的私賬回流。從這里也可以看出,進入W**卡里的資金應該就是開票費或者是開票費與部分回流資金,既然開票費是W**收取,而不是T**收取,那就意味著T**沒有從中獲取收益,可以印證其主觀上不知情。
在襄陽**石化的回流中,根據訴訟證據卷一第44頁訊問筆錄可知,該起虛開的資金回流情況:**市**物流有限公司(共10筆,共3253337元)轉入襄陽**石化,襄陽**石化后轉入襄陽**石化汪**的個人賬戶,汪**又轉入個人賬戶:楊**10萬元、陳**15萬元、李**2萬元、郎** 50萬元、王** 44萬、李**50萬元、高**38萬元、黃** 133337元、陳**20萬元。這些賬戶均不是T**控制的,而是H**控制的。如果是T**在參與虛開,作為公司的控制人,怎么可能是用別人的銀行卡呢?同時,這些回流資金是屬于買票方的,沒有回流到T**的個人卡上,而是回流到H**的個人卡上,說明這些資金是H**的,不是T**的,這可以進一步證明是H**自己參與了虛開。
在訴訟證據五第17頁,H**的訊問筆錄中,H**說到:“按照每噸30元,過程中T**賺了9800元,這筆交易主要是為了讓汪**獲得銷項發票,讓T**獲得進項發票,同時賺了錢有錢還給我。”H**明確說到T**只是按每噸30元提成,可以與T**的供訴相互印證。至于所謂的“讓T**獲得進項發票,同時賺了錢有錢還給我”純屬胡說,因為向汪**購買發票需要支付開票費的,而且價格不菲(訴訟證據卷七第44頁辦案民警問:**市**物流有限公司方是怎么和你聯系的,對方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汪**答:是在微信加油卡群里電話聯系上我的,我記得當時對方問我有沒有票賣,我查了一下我內存還有327 多噸,就和對方談好了,按照一噸收取 1267元左右的價格收取的開票費。對方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我不清楚),H**H**向汪**支付了開票費,向T**支付了提成費,就是為了幫T**購買發票,有違常識。另外,根據T**、H**的供訴可知,他們是掛靠關系,各自負責自己的業務,互不干涉,這說明H**是在為自己購買發票。
第三,受票方**化工老板崔**等人不認識T**,也沒有與T**接觸過,可以印證T**不知情。
根據T**、崔**的供述可知,這兩人均稱彼此不認識,沒有聯系過,也沒有聯系方式。
在證據卷四第6頁,根據**化工老板崔**的說法,其公司從一名叫李y的女子那里采購柴油,但李y沒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于是李y就提議由她的甘肅老鄉代為開票。
在證據卷四第10頁,公安機關問:**公司與東營**公司的業務是誰負責的?崔**答:我只知道是李y的老鄉。
根據辨認筆錄記載,W**剛好是寧夏銀川人,剛好是西北地區的人,剛好可以印證崔**的供訴。
第四,T**的主觀心態是過失,不是故意,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按照T**的說法,為了賺每噸30元的掛靠費,不管是否有真實交易,都按照W**、H**提供的材料,開具或者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
辯護人認為,憑此還不能證明T**主觀上有虛開的故意。T**在開票的時候,必須意識到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交易,極其可能是虛假的,還堅持給他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觀上才具有幫助他人虛開的故意。
這個道理就好像公司的財務一樣。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很多公司的財務都是參與其中,大部分財務都是根據公司的業務員或者公司老板提供的合同、付款記錄、出庫單、磅單等書證,就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并不能認定財務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另外,W**、H**在掛靠**公司、**公司經營的時候,除了部分虛開業務之外,不可否認,也存在大量的真實義務,在W**、H**提供的相關開票資料沒有明顯異常的情況下,要求T**逐筆核實是真實的,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現實。
此致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王如僧律師
二0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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