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在勞資關系中,倘若員工因為涉嫌違法犯罪而被逮捕,那么企業應當如何處理: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嗎?如果解除,應當遵守哪些程序?注意哪些問題?
一、哪些可以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本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絕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由此可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應當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從司法實踐中來看,要經過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才可以屬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僅如此,免予刑事處分同樣屬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倘若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則不屬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也就不能因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涉嫌刑事犯罪并不等于已經被定罪量刑,涉嫌刑事犯罪的員工,誠然有可能被判決有罪,但也同樣存在無罪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一般是不能在發現員工“涉刑”時,立刻解除勞動合同的。
此外,如果企業員工因某些行為如賭博、打架等,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也不能等同于被追究刑事責任主張解除合同。
二、如何解除?
假設員工已經被判處刑罰,那么作為企業,應當如何處理此類情形?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企業職工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也就是說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有權暫時中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這種中止實際上是在等待法院對相關案件作出最終判決,并根據判決結果再來采取相應的后續行動。在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停支付員工工資,并暫停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此外,如果勞動者僅是涉刑,但是同時還有其他符合解除條件的情形,那企業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說:
1、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如果勞動者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那么此時企業可以基于勞動者的這一行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嚴重的失職、瀆職行為,導致企業遭受了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與企業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那么此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基于該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三、行動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密切關注員工涉嫌犯罪案件的進展,及時獲取司法機關的最終判決結果。在員工涉嫌犯罪但未被判決有罪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但需確保中止期間員工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并確保員工的知情權。一旦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結算工資等應付款項。若員工最終被證明無罪,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恢復勞動合同的履行,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安排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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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處理此類情況時,應綜合考慮員工與公司間的合同關系,經濟利益,還可以加入考量員工的個人情況和家庭需求,提供一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通過這些措施,用人單位不僅能夠遵守法律規定,還能夠展現出對員工的關懷和支持,從而維護良好的勞動關系和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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