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26日向重慶市檢察院遞交申訴材料,在煎熬中等待了三個多月后,舒忠余終于接到重慶市檢察院來電,說他的案子已由申控部門轉到刑檢部門。
從2018年開始,經歷了一審、二審,向重慶市第二中院、重慶市高院、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訴之后,他始終不肯放棄,卻又處處碰壁,處處感受到司法不公給他全家帶來的不幸與憋屈之后,舒忠余又有了新的期待:或許,這次就能出現轉機?
雖然,從他自己的親身經歷,以及諸多見聞,他也知道,這個希望會是依然多么的渺茫。
難啊,真是太難了!那么多有錢有勢的都在鋪天蓋地的到處喊冤,更何況他這樣一個升斗小民。哪怕,他每天都在不斷重復的在各種平臺上為自己喊冤,為又增加了多少閱讀量和點擊量而受到鼓舞。然而,喊得再多,就真能叫醒那些似乎永遠都睡不醒的老爺們嗎?
01
一審,靠捏造證據也要把他捏進監獄去
對于舒忠余的遭遇,本自媒體此前曾有報道,《他被控“非法采礦”,38個月牢都坐了,法院卻連他到底違反了哪個法條也說不明白》,此外,著名媒體人劉虎也早予以過關注,《重慶高院立案審查非法采礦案申訴,證人未卜先知一年后會議內容》。
其實,案情其實一點都不復雜,舒忠余辦理了采砂許可證,在證件快到期的時候向巫溪縣水務局遞交了換發新證申請,水務局收到申請后,并未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按說,根據《行政許可法》等的規定,水務局逾期未作決定的,即視為準予延續,水務局也沒有要求類似舒忠余這樣情況的經營者關閉砂場,還多次發信息“指導”工作,更沒有依照行政法規的決定做出不給他們換發新證,或者吊銷、注銷證件的決定,舒忠余一直在政府“指導”下照常經營,照常納稅。
直到2017年11月6日,巫溪縣水務局召集舒忠余在內的所有采砂戶開會,才給出答案,為什么水務局一直沒作出《采砂許可證》是否延續的決定。該會議的錄音顯示:“在2017年11月6日之后要逐漸實施河道采砂的掛網拍賣……在2016年9月26日到2017年11月6日,水務局也沒有頒發新的采砂許可證。但是事實也沒有要求各位停止,實際上好多基本在搞。只是遇到大的檢查來了,水務局給各位打個電話發個短信要求采砂主停起……如果不給采砂,經濟還要發展,這種矛盾如何解決,水務局也在探討這個事情。”
在這樣的背景下,舒忠余于11月6號之后就沒再開采,只是將存量陸續賣掉,并將設備等拆除。
2018年3月,舒忠余賣完存量,徹底關閉了砂場,令他完全沒想到的是,2018年5月14日,巫溪縣公安局突然將舒忠余等多位砂場主抓獲,以涉嫌非法采礦為由刑事拘留。
在舒忠余已經被抓捕之后,巫溪縣公安局進行調查的過程中,2019年5月6日,由巫溪縣水利局出具的一份書面文件,對2017年11月6日召開的那個全縣采砂工作會議的內容做了書面證明,進一步驗證了舒忠余他們所言,在巫溪縣水務局看來,在這個時間前發生的都不屬于非法采砂。然而,這個關鍵性的足夠證明舒忠余無罪的證據,在此案的從始至終的審理過程中,都被選擇性無視。
為了給他定罪,重慶市公安局和水務局硬是捏造出一個并不存在的2016年12月27日召開的會議,稱在那次會議之后就都不讓采了。
這份聲稱在2016年12月27日召開的會議記錄,成為唯一證明巫溪縣水務局通知停止采砂的證據。然而,滑稽的是,公訴機關自己陳述的案卷中,詢問筆錄中顯示,會議記錄人陳慈婷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間正在休產假。
為了證明這個會議的存在,辦案機關找來多位“證人”予以證明,然而,“證人”們提供的證詞卻各種漏洞百出:有證人稱有會議簽到表,有會議現場照片,而事實上卻沒有;有證人說,會議開之前河道科科長夏曉輝去檢查過,而夏曉輝是到2017年4月才調到水務局;還有多位證人作證稱,自己參加了這個2016年12月的會議,但所說的會議內容全是近一年后2017年11月6日的會議內容,被知名媒體人劉虎稱為“未卜先知”。
這么明顯荒唐的證據,負責審理此案的萬州區法院在庭審中已經明確予以排除,但最終卻又出現在判決書中,成為給舒忠余定罪的最主要依據——在舒忠余律師給他提供的全方位無死角堪稱經典的辯護詞中,單就此點,就已足以證明他的無罪,負責審理此案的審判長周錦海直到現在也認為他無罪,卻在副院長馮綱的強行要求下,還是在同意判舒忠余有罪的意見書上簽了字,即使如此,最后還是因為他對副院長馮綱的不夠服從而被趕出了法院系統,現在一個鄉里當紀委書記。
02
二審法院,對律師提交的無罪證據不予理會,把案子打折處理,稱是“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慮”
舒忠余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院提起上訴,更加滑稽的一幕出現了,已經是二審的程序,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然提出需要補充偵查,而且居然還能被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并且以此再次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兩個月。而這一但凡有點法律常識的都能看出是明顯違法的程序,包括對重要證據都沒有進行過質證等,在此案后來的申訴及申請抗訴等過程中居然都能被認為是“程序合法”。
他的律師再次提起了全方位無死角的辯護,包括一份在一審中就已經出現,但卻未能得到重視和體現的能很直接的說明他無罪的關鍵證據:一份關于2017年11月6日那個會議記錄的錄音中已經明確提到,“2016年9月26日全縣河道采砂許可證到期后……由于全縣河道采砂規劃調整沒有及時發證,但由于全縣經濟建設的需要,水務局是默許原來采砂戶進行開采的,原來有證的采砂戶(參會代表戶)不屬于非法采礦。只是為了應對上面的檢查臨時電話或短信通知大家停止作業,大家都很配合。之所以要給大家發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是防止發生安全事故,如果沒有證的情況下安全事故責任重大,我們也是為了卸責”。
作為一種由行政機關先進行認定再進行移交的案件,巫溪縣水務局已經明確這個不屬于非法采礦行為的,連行政違法的標準都不構成的,怎么就能成了刑事案件?對于這樣一份非常關鍵的能夠證明舒忠余完全無罪的文件,重慶二中院在其二審判決中壓根只字不提,對辯護意見中提出的水務局真正開始禁止采砂應該是從2017年11月6日起計算,而不是辦案機關通過偽造會議記錄而指控的從2016年12月27日算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稱“原判認定上訴人舒忠余犯非法采礦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在確定舒忠余構成非法采礦犯罪的起點時間上不當,認定舒忠余犯罪的礦產品價值數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然而,一審法院在確定舒忠余構成非法采礦犯罪的起點時間上是如何不當的,認定舒忠余犯罪的礦產品價值數額是如何有誤的,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并沒有展開論證,只提到關于時間方面,找到一個根本沒有經過質證的所謂水務局和鄉政府曾在2017年8月1日貼出過個《關于劃定河道砂石禁采區的通知》,“考慮到該通知做出后有可能存在部分已采集而未銷售的河砂”,“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本院認定從2017年9月1日開始的采砂行為屬非法采砂行為……該辯解、辯護意見部分成立,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采納。”
然而,直到此案進入申訴階段后,舒忠余他們從當地政務公開信息網上查到的信息顯示,那個據以定他有罪的“8月1日貼出”的通知,成文及發布時間卻是2017年9月18日,在舒忠余他們在申訴過程中對此提出質疑后,當地政府又把這個時間改成了2017年8月2日。
“把明明無罪的我,硬是堅持給判有罪,這還成從有利于我的角度了?”,舒忠余對此憤懣不已,而且,二審判決與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明顯的不同,一審的判決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其它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而二審的判決卻悄悄的把一審中第二條后面的那個第(五)項的規定給去掉了,而這,在舒忠余和他的律師看來,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關于裁判文書的制作規范的,而這,也成為舒忠余堅持不斷的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追問的答案,負責該案的審判長李青春認為,適用和一審判決一樣的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即“其它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而他請示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長,副院長則認為適用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即“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僵持至今。
“我到底違反了哪條法律,連法院內部都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就這樣連裁判文書規范都做不到的情況下把我判刑坐牢”,舒忠余對此憤懣不已,而他和他的律師所提供的大量法律依據和行政、刑事判例都顯示,舒忠余有采砂許可證,到期前按行政機關要求提交延續申請,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后逾期未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等法律規定,已經視為了準予延續。此后采砂許可證未被依法注銷、吊銷、撤銷、撤回。實實在在有采砂許可證這個事實的情況下,不可能符合任何“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形,不具有刑法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根本就不構成犯罪。
03
連續申訴,被以“已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為由駁回
舒忠余不服,提起申訴,2022年8月2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22)渝02刑申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對舒忠余及其律師提出的種種申訴理由或避重就輕,或避而不談,對他們提交的能夠證明舒忠余無罪的新證據也不予任何回應,和案件在二審階段的時候一樣,認定舒忠余從2017年9月1日開始的采砂行為屬非法采砂行為,卻對一審法院在確定舒忠余構成非法采礦犯罪的起點時間上是如何不當的,認定舒忠余犯罪的礦產品價值數額是如何有誤的,以及為什么不采用巫溪縣水務局的那個非常清晰的在2017年11月6日前都不屬于非法采砂的證據,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在二審的時候一樣,并沒有展開應有的論證,反而聲稱,那已經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舒忠余不服,向重慶市高院提起申訴,重慶市高院繼續,沿用二中院在二審和駁回申訴過程中所用的說辭,已經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予以駁回。
然而,滑稽的是,經中國審判流程信息網查詢,申訴階段都組織了合議庭開了庭,且有庭審起止時間。無論是重慶市二中院,還是重慶市高院,都采用了通知的形式駁回。竟然都沒有任何合議庭成員的名字,舒忠余在未接到重慶高院駁回通知書前,打電話給自己在此申訴階段的審判長黃某問案件情況的時候,負責申訴階段的該審判長說他不知道,聽說是駁回了。舒忠余百思不得其解,高院申訴階段負責審理的審判長都不知道,聽說是駁回了,難道是他們打掃衛生的阿姨駁回的嗎?
重慶市高級法院
舒忠余不服,繼續申訴。2024年4月17日, 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又做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繼續駁回,這次,他們又給找出來了新的理由,玩起了文字游戲:經查,根據《行政許可法》《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規定,“河道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屆滿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訴人的采砂許可證在有效期屆滿前二十二日提出申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前提條款,繼而不能直接適用《行政許可法》‘視為準予延續’的條款”,然后,繼續認定重慶市二中院的二審判決及駁回申訴通知書,都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
然而,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在引用《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屆滿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時候,卻有意無意的對后面那句“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同樣的內容,在《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中都有類似的對于政府應當如何行政的規定,統統都被從重慶市第二中院到重慶高院,再到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像是給“貪污”了一樣。
“典型的政府得病,百姓吃藥,不但我,我們其他經營戶往年也都是這么提交換發新證申請的,怎么這次就不行了?就算我的申請交遲了,根據行政法的那些規定,政府那些也應該給我下達不予受理、不予批準之類的通知啊,以讓我可以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機會,可直到現在,我還處于有證的狀態呢。”舒忠余不斷追問二審法官李青春自己到底是違反了哪條法律,這么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在經歷了從重慶二中院到重慶市高院,再到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申訴不斷,依然還是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回答。
在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駁回申訴結果通知書中,和重慶市第二中院、重慶高院駁回申訴的理由中貌似有所不同的地方之一,是不再像那兩級法院那樣堅持說什么“程序合法”。而這個,似乎成為了該案能夠被申訴成功的一線曙光——舒忠余和他的律師反復強調,在本案中,二審法院法官采納的對他予以定罪的關鍵性證據,竟然是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的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他和他的律師認為,一、二審判決書屬于重大程序性錯誤,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而在筆者看來,舒忠余所經歷的案子,從頭到尾,已經六年多過去了,竟然連所適用法律的這一最基本的問題也沒得到解決, 然而,從重慶市二中院到重慶高院的駁回申訴決定中,依然還在堅持所謂的“適用法律正確”,關于這個,在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駁回申訴的決定書中,也再不好意思似的,沒有再被提及,似乎成為舒忠余案有望出現的另一縷曙光。
04
代理律師們心中的一根刺,
也是埋在社會中的一顆雷
每談到這個案子,舒忠余的代理律師就覺得心痛不已,說這個案子就像扎在自己心頭的一根刺一樣,一想起來就覺得很是扎心:連小孩子都一目了然的明顯無罪的案件,卻偏偏經歷了這么長時間,這么多級的檢、法機構,就是遲遲得不到糾正,七月份再次給舒忠余遞交申訴材料的時候,還忍不住寫下聲情并茂的申訴寄語。
舒忠余更是發現,判他冤案的那個重慶第二中院李青春法官,更是在此前就已經制造過多起冤案,雖然那些案件終于平反,但作為制造冤案的李青春法官卻未被做任何追責,還在擔任著法官,審理和決定著別人的人生。
面對舒忠余一家人的堅持,已經半年多了,重慶市第二中院那些連讓他們一家人進門都不允許了,舒忠余年邁的父母老兩口現在每天只能像打卡上班似的,坐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面的馬路上,看著那邊法警和保安用充滿警惕的眼神和他們對峙,日復一日地充滿期待卻又必然徒勞的等著,里邊能有工作人員出來接待一下。拍的視頻里,老人們一聲聲撕心裂肺的喊話法院工作人員的聲音,打動不了那些人的鐵石一樣心腸。
“這樣下去,是會出人命的”,舒忠余經常情緒不穩,憤怒和焦慮不已,雖然他不說自己要做什么,但筆者這些深知,這種憤怒和焦慮可能會意味著什么,每次和他通話,筆者還得不斷開導他,請他務必耐心一點。然而,真的有用嗎,怎么安慰他呢,跟他說那一個個動輒經歷幾十年才沉冤得雪的故事嗎,跟他說即使如此,現在的時代也已經進步很多了,擱古代的話,喊冤以前還可能要得先被打殺威棒、滾釘板嗎?現在變得文明多了,是在用漫長的訴訟程序來看能不能耗盡當事人的耐心,以及用高昂的喊冤成本和漫長的看不到盡頭的訴訟程序和比中大獎還小的概率來讓“刁民們”知難而退嗎?
以及,還能怎么勸他和其他和他一樣類似經歷的喊冤者們呢,告訴他們始終堅持走什么正規程序嗎?以往看到的無數因此而生的人間悲劇,哪個不是經歷了漫長而又令人絕望和窒息的正規程序?跟他們說這個,筆者這些自己信不,然而,不這樣勸他們,又該跟他們說什么呢?
面對如此泥潭一樣的現實,看到像河北的原偉東那樣經歷了二十三年,人都在看守所得癌癥快死了,河北高院竟然還能給維持原判的又回到起點,看到像西安的王小剛那樣,精神病人正當防衛卻被以故意傷害判十年有期徒刑,死在了看守所里,而真正的被以故意殺人起訴的元兇卻只被判了四年嗎?
無力,深深的無力,每看到這樣的事情,都覺得深深的無力,雖然,筆者這些知道,這樣下去是要出事情的,不但這些經歷著這些的在苦苦掙扎的當事人,還有我們這個社會,這樣下去是要出事情的!
官家們不知道嗎?筆者并不這么認為,他們怎么能不知道呢,甚至于,他們知道的肯定比我們都多多了,然而,大家都要裝著若無其事,都要心存著僥幸,都在擊鼓傳花似的,希望事情不要出在自己手里,自己身上。
還能怎么樣呢,只能寄希望了,有些部門有些官家能夠清醒一點,負責一點,把該自己負起責任和自己能夠解決的問題就解決了吧。
譬如這次,譬如重慶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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