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丈夫以家庭急用為由借賭債
妻子有償還義務嗎?
近日,
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夫妻債務的案件。
借條證據
毛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2017年4月、2018年2月,丈夫毛某以家庭急用為由分兩次向易某借款10萬元,并親筆書寫借條二張。借款后,毛某并未按借款時的承諾向易某還款,易某多次催討未果,遂將毛某、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毛某、張某償還借款本息。
庭審中,張某表示借款時其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條上簽字。毛某借款系用于還賭博借款高利貸。
另查明,毛某與張某于2018年1月登記離婚。
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18年1月,毛某與張某已離婚,2018年2月易某與毛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未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無共同償還的義務。
2017年4月毛某向易某借款,雖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本案中,張某未在借條上簽字,在庭審中表明其對該筆借款不知情,未表示追認,且原告易某提交的證據僅有借條一張不足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易某要求被告張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考查以下方面:
1、借款時間:借貸行為是否發生在借款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2、借款合同:借款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
3、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借款人所借款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此舉證責任在出借人)。
所以,在涉及夫妻共同借款時,出借人還是應當要求借款夫妻二人共同簽字,一方面通過簽字使得夫妻雙方均知曉借款事宜,避免日后引發矛盾,另一方面保障出借人順利行使其債權。此外,在借條中寫明借款用途也同樣重要,既能幫助回憶相關借款事實,又能證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來源:湖南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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