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以下簡稱《學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學前教育進入“有專門法可依”新階段。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堅決糾正幼兒園“小學化”……為學前兒童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此次立法聚焦回應了學前教育改革發展中哪些熱點難點問題,保障學前兒童合法權益?
【堅守幼兒園教職工職業底線】
《學前教育法》還要求提高幼兒園教師的地位,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等權益,同時也對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資質、職業道德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中的醫師、護士納入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系列,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評審等,這些有利于提升學前教育保教隊伍的整體素質,更好地呵護學前兒童健康成長。《學前教育法》還提出,全社會應當尊重幼兒園教師。溫劍青認為,幼教在承擔專業職責的同時,更需要社會的尊重,以此激發教師更大的自我職責認同和專業熱忱。
此外,幼兒園應當與教職工依法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并將合同信息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幼兒園發現在崗人員有虐待等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與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將其納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幼兒園應當關注教職工的身體、心理狀況。方玥說,在安全管理方面,《學前教育法》對教職工更明確地提出了紅線、底線,不僅要求教職員工提高職業操守,更從法律層面確保兒童安全。
【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
《學前教育法》共9章85條,明確了學前教育性質定位,明確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規定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
在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學前教育研究室副主任潘瓊看來,《學前教育法》明確了學前教育以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分擔、鼓勵社會支持的投入機制,并提出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進實施免費學前教育,釋放出進一步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的積極信號。“在當前人口發展新形勢下,學前教育作為最前端的教育公共服務,以法律形式明確其公益普惠的定位,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提供托育服務,將服務對象從三周歲逐步向下延伸,對適齡幼兒家庭以及即將邁入這一階段的家庭來說無疑是利好。在法律保障下,家庭育兒的經濟壓力有望進一步緩解,家庭的托育需求也將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滿足。”潘瓊說。
《學前教育法》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在境內外上市。
【糾正幼兒園“小學化”】
《學前教育法》第二章“學前兒童”中,對學前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等權益作出明確規定,包含尊重兒童人格、保障兒童入園、照顧有特殊需求兒童、保護兒童隱私等多個方面。同時,也明確兒童權益保護并不僅是對學前教育機構的要求,政府、幼兒園、家庭、社會相關機構都應當堅持最有利于學前兒童的原則,給予學前兒童特殊、優先保護,對實現幼有善育、推進全域建設兒童友好環境將發揮積極作用。
“《學前教育法》再次強調了幼兒園保育教育活動的實施,必須堅持尊重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強調關注學前兒童的生活經驗,支持學前兒童通過親近自然、實際操作、親身體驗等方式探索學習,保證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包括‘組織入園考試或者測試’‘采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等情形作為禁止條目將受到相應處罰。”潘瓊說,學前教育有別于其他階段的上述特點是由學前兒童的身心發展規律決定的,這一價值導向和原則的再次明確,對進一步推動樹立科學的兒童觀和保教理念,真正實現學前教育為兒童終身發展奠基,具有重要意義。
“《學前教育法》還特別關注殘疾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入園保障問題,體現了教育的全納性。”中福會托兒所所長、特級園長方玥說。
《學前教育法》中還提出,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提供適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前兒童免費開放。在靜安區安慶幼兒園特級園長溫劍青看來,這是教育大資源觀的體現,需全社會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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