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第十四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來源:《法庭上的柳葉刀》序言。
5月13日,何兵教授發來他的書稿《法庭上的柳葉刀》清樣,囑我寫序。開始,我對這樣的邀請有點為難,作序不是我的強項。但轉念一想,何兵教授為人直率、豪爽,是多年的好友,更何況他作為行政法出身的教授,跨界深耕多年,上下求索,寫出了諸多很不錯的辯護詞,著實值得敬佩,也就不好再推脫。
原本以為序言能夠很快寫好,但如何切入比較難,加上進入5月份的研究生畢業答辯季,答應何兵教授的事情,便一拖再拖。5月22日,何兵教授發來出版社的終審稿,說“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我回復:“東風不與周郎便!”他有點無語,又等了幾天,委婉地進行催促。我自己也覺得很不好意思,勉強寫出若干文字,聊表對何兵教授出版新書的祝賀。
雖是書序,但也想表達我的看法:刑事辯護如果想要有前途,必須追求精細主義!自說自話的辯護,吵架式辯護以及其他“各種式”的刑事辯護,都應該消隱。
一
刑事辯護必須走向精細主義,這是來自被告人的期待。人之為人,已然不易。“人艱不拆”的說法,已經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少數人,最后成為被告人,進入人生“至暗時刻”,更是何等凄慘。此時,被告人對律師充滿特殊期待:他所聘請的對方所從事的職業極其特殊——能夠擺事實、講道理、判斷事態走向,并能夠清晰提出建議。
許多律師只會講自己這一個側面的道理,對于公訴和判決邏輯完全不予理會,這是不合適的。被告人顯然不想聘請一個只能自說自話的律師。自說自話的本領,被告人也能掌握。但是,被告人希望他所聘請的律師能夠說服檢察官和法官。也就是說,此時的律師,掌握著一套被告人所不具備的方法論,能夠進行論證,在后續與檢察官的交鋒中,能夠表達被告人的關切,進行多個回合的類似于網球賽的辯論,從而使得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
我觀察,有的律師“斗志昂揚”,似乎堅信“有理就在聲高”。這樣的律師,在法庭上,除了不講法律和法理之外,逢山開路,遇水搭橋,其他道理都講,法庭辯護有淪為吵架的陣勢。但是,被告人顯然也不想聘請一個只會吵架的人。論證和吵架,肯定不一樣。吵架是不需要講邏輯的,吵架能力和論證說理的能力成反比,吵架能力越強,說理能力越弱。你看看大街上吵架的“贏家”,是靠講理贏的嗎?但是,律師一定要學會理性地論證,一定要用理性的話語,做到平等對話、尊重他人、以理服人。一位優秀的刑辯律師,在展開論證的時候,一定要避免邏輯上的顛三倒四,確保自己的觀點言之成理,要有證據支撐,不能只靠臆想;還要準確歸納別人的觀點,不能曲解別人的論證,否則會導致自己的論證可信度降低;至于論證時的情緒控制,則包括很多方面,比如不能一聽到控方的觀點就天然地反對,這會導致對很多問題完全沒有辦法充分展開討論。
律師只掌握吵架技巧,不可能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伊索寓言》里有一篇故事叫《太陽和風》,大意是:來了一個路人,太陽和風打賭說,誰能夠把他的衣服給脫下來,誰就厲害。風聽了之后,就開始使勁刮。但是,風越刮,那人把衣服裹得越緊。后來,太陽升起來了,那人覺得熱,就把衣服脫了,太陽贏了。通過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刑辯律師如果想讓別人接受、認同某種結論,有時候不需要強制、逼迫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不需要去吵,不需要掀桌子。善于論證,言之成理,讓別人自愿接受,比什么都重要。
我知道有的律師也同時辦理民事案件,可能會將代理民事的邏輯帶入刑事辯護中。說實話,民事代理對論證的要求不是那么高,民事庭審中說到激動處,吵架般地發泄幾句,也是可能的。但是,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在論證方面的要求往往更高、更嚴格,我覺得這可能是刑辯業務獨特的地方。處理民事案件或者對民法的適用,很多時候跟生活常識有關聯,一件民事案件處理得公平還是不公平,有時候依賴于直覺或一般人的法感覺。尤其像婚姻家庭案件的處理,在適用民法的時候,只要不太偏私,結論不要讓老百姓感覺很意外就行。雙方律師在庭上吵幾句,似乎也基本合理。但是,刑法所涉及的都是生殺予奪的重大問題,律師的任務極其艱巨,要同時說服法官、檢察官,談何容易?有的律師還肩負說服被告人的責任。被告人特別是有的被告人被定罪以后,總覺得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尤其是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案件的被告人)。這個時候,律師想把道理給被告人講清楚,就比較困難。這些都說明,僅掌握自說自話的本領,或僅有吵架本事的律師,不能說自己是成功的律師。
二
當下的刑事司法現狀,對律師不是那么友好,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刑事辯護在當下要走向精細主義,存在一些現實困難。但是,精細主義的方向是沒有問題的,再難也得朝著那個方向走。
比如,在刑法領域,大量存在用對“違法事實”的歸納取代犯罪構成的現象。換言之,會“整詞”。通過這種“整詞”,減輕了法官、檢察官的論證責任。律師無論如何辯護,觀點都很難被采納,從而引發錯判。例如,自從“套路貸”這個詞被發明以后,很多人認為有套路就是“套路貸”。某省的公檢法機關曾經制定了一個認定“套路貸”的裁判標準下發,其中有一條就是“有套路就是套路貸”。這個標準廣受批評。雖然放高利貸時可能有點套路,但是,套路如果無關緊要的話,根本就不是“套路貸”,也不是詐騙。很多人買理財、買保險的時候,就會發現,這些業務也是多多少少有點“套路”的,但也沒有說大量的保險公司都構成詐騙。有的保險公司故意把保險條款上的字寫得那么小,根本就不想讓客戶把這些字看清楚;條文也列那么多,買個七八十塊錢的保險,保險提示條款要好幾十頁,也可以認為那就是一種“套路”。有套路就是“套路貸”,“套路貸”就是詐騙?但是,詐騙罪的判斷極其復雜,詐騙罪是定式犯,有固定的結構。還有一些詞,比如“養老詐騙”也是這樣。我覺得這些詞都很有欺騙性,只是對現象的羅列,很多司法人員經常被這些缺乏說理的詞語所欺騙。本書中的第一個案件“謝留卿等詐騙案”的指控和判決中,都有先認定被告人有套路,然后確定其構成詐騙罪的路徑依賴。但這是司法缺乏說理和論證的表現。
在這樣的司法背景下,要求刑辯精細主義,存在很多困難。但是,很多律師接受了正規的法學教育,掌握了刑法教義學原理,如果堅持和追求精細主義辯護,把那些珍珠般的原理全都串起來進行體系化思考,就能夠展示出讓法官和檢察官都很震撼的辯護要點,讓別人覺得你的論證是真的好,想不認同你的觀點都很難,那樣的辯護才是值得期待的。
三
何兵教授屬于刑事辯護領域的“一股清流”。他走的不是自說自話的路子,似乎也基本不在法庭上和別人吵架,他的辯護有相當的技術含量,走的是技術路線。這受益于他常年從事法學教育工作。他的閱讀量,視野以及見識,都使得他的論證有底氣。他能夠講出教義學上的道理來。當然,遇到一些難題,他也能夠虛心向刑法學同仁請教。
當下,有很多辯護,雖然辯護詞洋洋灑灑數萬字,但走的不是精細主義路線,徒增法官檢察官的工作量。例如,遇到一些故意殺人的案件,有的辯護詞習慣性地說,被告人童年的經歷過于悲慘,患有創傷后的應激障礙,他沒有更好的仇恨排遣的渠道,只能夠通過殺人這種方式復仇。并且說這種復仇,有著深刻的人性和社會基礎,還舉了很多歷史上復仇的故事,之后,又提到國家法律應當適當吸納一些民間的正義情感,最后說被告人是一個什么樣的人。這個辯護詞沒有技術含量,文學愛好者都會這一套,無視案件基本事實,用趣聞逸事代替說理,以引證代替論證,不談實體法和程序法,辯護價值很有限,光憑被告人過去的悲慘經歷,沒辦法說服法官。
何兵教授的辯護詞極少煽情,都能夠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實,通過結合證據的論證,建構一套說理體系,所提出的請求也沒有超越刑法的規定。他講刑法學上的道理,不走極端,語言表述溫和理性。他收到本書中的辯護詞,都是“好詞”。我比較看重的是,在他的辯護詞所展示的思考邏輯里,都能夠先考慮行為、后果等要素,后考慮犯罪故意等主觀要素,這跟階層犯罪論和刑法客觀主義的邏輯,其實也是差不多的。他沒有用太多的專業術語,但刑法學特別關注的問題,他都有所顧及,這是難能可貴的,也是我把他歸入技術流的主要原因。
另外一點,何兵教授在辯護過程中,特別關注是否可能有相反的觀點。刑法中好多問題都有相反的觀點,律師辯護一定要特別注意別人相反的觀點。何兵教授顯然注意到了,當他自己贊成一個觀點并展開論證時,事實上公訴人可能完全反對他的觀點,法官也可能有一套完全相反的觀點及論證。此時,自己的論證就要回應對方的關切。這一點,在何兵教授的書中有充分的展示。
何兵教授拿起“柳葉刀”,作了必要的探索,也樹立了一個好的榜樣。我也期待有更多走技術路線的刑辯律師出現,更期待中國刑事辯護業務早日實現精細主義。
是為序!
2024年5月30日于清華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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