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產生活中裝修改造,其裝修物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與房屋結合不可分離的,一種是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可分離的,前者在租賃關系結束時,可以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權,后者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所有,可以拆除帶走。
以案釋法480 承租房退租拆走裝修案
日常生產生活中裝修改造,其裝修物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與房屋結合不可分離的,一種是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可分離的,前者在租賃關系結束時,可以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權,后者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所有,可以拆除帶走。
一.案情簡介
案件是這樣的,某公司租了王某的一套300余平米的毛坯房,租期4年。某公司對毛坯房進行了整體裝修,用于經營。但3年后某公司提前解約,并將空調、熱水器、門鎖、開關等裝修設施拆走。再加上雙方因租金、違約金、裝修損失等的爭議,王某將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裝修損失6萬余元,支付租金、違約金4萬余元。
法庭審理后認為,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租賃合同解除時,按照保持現狀的方式處理,留下所有裝修配置,但裝修配置不應包含空調、熱水器等家電,但包括射燈、插座、面板等裝修材料。另外被告存在遲延給付租金等行為,判決被告給付王某裝修損失6000元、違約金22000元。
二.案件的焦點
本案的焦點為,對“退租時保持現狀”和“留下所有裝修配置”的合同條款如何理解。
房屋退租時,是以當時的現狀返還,還是恢復到交房時的狀態返還,主要依據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本案的約定是保持現狀返還。
保持現狀,一般指的是房屋退租時,按當時房屋的實際情況退回,包括房屋的結構、裝修程度、設施狀況、水電煤氣等設施等是否齊全、完好等,因此出租人王某認為,既然是保持現狀返還,那么空調、熱水器等家電等所有的裝修配置都屬于現狀范圍,都要退回出租人。
那么“保持現狀”是否意味著原封不動?不是的,這里就有個裝修配置的分類認定問題。
日常生產生活中裝修改造,其裝修物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與房屋結合在一起的裝修物,其特點是不可分離性,例如地板磚、天花板、墻面鑲嵌柜子等;另一種是與房屋未完全結合的裝修物,其特點是可分離性,如安裝的空調、電梯、熱水器等。相關法規規定,前一種裝修物,在租賃關系結束時,可以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權;而后一種裝修物,如空調、電梯、熱水器等,在租賃關系結束時,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所有,可以拆除帶走。因此法庭認為,“裝修配置”難以擴大解釋到包含可分離的家具和家電。當然,事先有租賃關系結束時裝修物的歸屬約定的,按約定辦。
三.相關法律
1.經雙方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民法典);
2.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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