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個視頻在互聯網上走紅。故事背景是,兩個帽子叔叔出警解決一起疑似校園霸凌的打人事件,對一個12歲的高年級學生拳打腳踢。
當然還有一些背景,比如這個被打的孩子,在學校里疑似一直欺負別人,這次也是三年級的孩子被打之后,別人報了警。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說,被打的學生,有點像是校霸。但是我們沒有更多證據來論證,所以就脫離這個事件來討論一下。
如果校霸打人,那么你支持“以暴制暴”式的措施嗎?我想,這是符合這個事件的核心的一個討論。
我感覺,以暴制暴的內核,還是霸凌的一種。比如這里的大人打小孩,那核心還是恃強凌弱。從本質上來說,這個和大孩子打小孩子,沒有任何區別。類似的案例不止一個。比如湖北經視欄目《經視直播》11月20日發布的一則評論里提到,一個6歲的孩子在幼兒園被老師號令全班學生輪流扇耳光,事情的起源是,這個孩子打了班上兩個特殊的孩子,一個不會說話,一個戴著人工耳蝸。在這則評論里,主播說“這是用師者的強,用集體力量的強,對抗個體的弱”。那從這個角度來說,這算不算霸凌的一種呢?
對于霸凌的解決辦法和懲戒措施,我想不是只有以暴制暴這種下策。
以暴制暴,雖然在有時候有一些震懾效果,但最終還是在霸凌別人,而且違反法律,損害了別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我們之所以把校園霸凌,更多放在教育的方面講,還是對于教育能夠在校園霸凌中發揮作用,抱有希望。即便教育很難發揮作用,我們還有法律的手段來處置校園霸凌。
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一條就是對《刑法》第十七條的補充修改,其中將刑事責任的承擔年齡,在有限條件前提下,降到12歲。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們不可否認,確實有一些孩子,是很多人所稱的“超雄綜合征”,或者有一些天然的反社會人格。但是,更多的孩子,自己成為什么樣,是基于成長環境、基于家庭環境和個人經歷,后天的教育、學習和生活,會深度形塑一個人的性格、處事方式。今天,我們在討論懲治校霸的方式,如果我們用暴力來對抗暴力,那無異于是一種新的欺凌。今天一個孩子通過用暴力反抗另一個大孩子的欺凌,被別的孩子認作老大。那明天,這個成為新老大的孩子,又會不會用其他方式來欺負更小的孩子呢?顯然,以暴制暴這種事情不可取。
鼓勵以暴制暴,恰恰是最無能的表現。實際上,教育有很多方式能夠幫助孩子認識到錯誤,同時,社會和家庭也有很多能做的事情,比如給孩子更多的關愛和引導、拒絕忽視和指責、暴力沖突,拒絕溺愛、寵溺等等。教導一個孩子能夠明是非、懂法律、講道德,可不是打一頓就能解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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