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陳兆楠 律師助理
今年下半年開始,我們公眾號上陸續發布了一些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相關的文章,如《》《》《》等,與大家分享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一些理解。
今年辦理了多宗虛開案件,也接觸了不少實務中容易遇到的問題,因此產生了想要整理經驗和教訓的想法,也期待通過這種方式,能有幸向更為專業的涉稅刑事律師請教、與各位交流。本文便是我與助理陳兆楠一起對過往案件內容進行整理而得的。
與傳統犯罪不同,虛開案件事實往往與所在行業、企業日常經營息息相關,且與案涉行為人、行為主體的日常工作形態有密切聯系。比如,重慶市彭水縣公安局偵辦的涉互聯網領域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以及近期各地某些醫藥企業為應對“兩票制”而采取的“下有對策”,都與行業生態密切相關,不了解行業和企業運營等情況,便沒有辦法真正辦好這類案件。因此在了解案情時,律師必然會重點圍繞“主營業務”去發問。
但現實中,嫌疑人對事實的陳述也可能成為干擾,那到底在接手一件虛開案件后,應當如何盡快掌握核心事實呢?我將結合辦案經歷,與大家分享我的心得和總結。
一、確認行為主體(開票方與受票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打擊的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接受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人會將后者稱為虛受),無論是哪種行為,都可以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在接手案件之后,首先要搞清楚當事人及所在組織屬于虛開的一方還是受票的一方,以此明確全案的事實生態以及當事人所處的方位:
1.你所在的公司在產業鏈上是屬于開票方還是受票方?
2.(如果是開票方)開給哪些公司?以什么貨物、服務種類開具發票?
3.(如果是開票方)公司有無接收其他公司虛開發票的情形?
4.(如果是受票方)從哪些公司獲取發票?是否與這些公司有真實的業務往來?
5.(如果是受票方)公司有無向其他公司虛開發票?
6.上述交易的三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異常?
7.如果對方是長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簽訂相應的合同?合同中對發票的開具有何規定?
二、確認當事人是否與上下游公司有職務、業務往來
在確定案涉公司在整個虛開生態鏈條所處的位置后,辯護律師便應該聚焦衍生虛開發票的具體項目,以此來確定虛開的定性是否準確。
實務中,在對虛開具體行為進行核查時,律師也應當注意探尋“虛開的目的”。據我自己辦案來看,虛開發票的目的一般有兩個,一個是騙抵稅款,將原來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通過虛開發票抵扣的方式予以扣除,一個是套現資金,將強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通過虛假交易的方式套現到自由賬戶中,虛開發票只是套現的一個附帶動作(具體見《》一文提到的情形)。
1.你們公司與(開票方/受票方)企業是否有銷售、提供,貨物、勞務、服務的業務往來?
2.你們公司(從開票方/向受票方)領取/開出的發票,是否與實際業務往來情況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有證據能協助司法機關和律師辨識不一致的部分?
3.你是否知道公司虛開/接受虛開發票的原因?
4.你是否與(開票方/受票方)公司有具體業務上的溝通?怎么溝通的?是否在同一個群或者一對一聊天中交接過開票業務或事項?
5.公司內是否有人負責與上下游公司的票據溝通?你與這些人是否有業務上的直接聯系?
6.(如果是開票方)你是否知道受票方有無對你們公司虛開的發票進行抵扣?已抵扣數額是多少?你是怎么知道的?
7.(如果是開票方)已開發票是否申報銷售額并完稅?
8.(如果是開票方)你們公司的進項票通過什么渠道獲得?你們公司的營業開支用于什么途徑?
9.(如果是受票方)公司有無對上游虛開的發票進行抵扣?誰負責操作抵扣工作?能否查實已抵扣數額?
10.你們公司的上下游公司是否存在虛開風險?
11.如果存在異常業務來往,你是否有直接接觸?具體內容是什么?對存在異常的票據往來,是否有公司高層或同事對你進行過特別說明或安排?
三、確認當事人對發票開具的了解情況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于典型的行政犯罪名,而所謂行政犯,是指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且行為惡性、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因而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特點是其違法性由行政法規、條例或政令規定而成立,沒有這些規定則不存在違法性。
現實中,與其他行政犯(如走私犯罪)一樣,虛開的犯罪行為模式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司法實踐對是否構成該罪,也會綜合行為人對虛開行為的認知程度這一因素進行考量。而對應的,律師想實現無罪辯護效果,除了關注“有無騙抵稅款故意”之外,還需關注對虛開行為及違法性是否有知情、認知的可能性。
1.你的受教育程度?是否受過高等教育或者職業教育?專業方向是?
2.案發前有無接受過任何形式的財會、稅務培訓?
3.在入職前,是否了解所在公司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流程?
4.是否參與過公司內部有關發票管理的例會?公司內部是否會傳閱有關文件?
5.是否接受過與發票開具或管理相關的培訓?具體內容是什么?
6.在工作中,是否有人向你解釋或強調過發票的合規操作或違法風險?若發現發票開具存在異常,公司內是否有反饋或申報的相關機制?
7.具體業務中有無受安排從事任何虛假的操作?
四、確認當事人入職、離職時間,崗位,職責以及工作中對接的同事
關于企業職員涉嫌犯罪的問題,我在《》《》等文章中都有所提及。企業職員往往以幫助犯的形象出現在整體犯罪活動中,其對犯罪行為的主觀認知往往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簡單來說:1.職員需要對多少犯罪事實(損害結果)負責;2.職員能否認定為“從犯”。
通過認定從犯而減輕處罰是罪輕辯護的常見思路。涉企業犯罪的案件里,不同犯罪行為人所處崗位、職權不盡相同,與犯罪后果產生的因果關系強弱程度也不同,因此,對于企業內部情況及崗位屬性也需要著重了解。
1.你是何時入職的?入職后主要負責什么?最開始入職后是否就已接手發票業務?
2.公司有哪些部門?業務部門和職能部門有哪些?部門負責人是誰?你跟他們有無工作接觸?
3.公司內部的分工情況?誰負責財務?誰負責開票?他們的職責分工是否有明確記錄?
4.你的具體工作內容?主要工作流程、操作?工作中會接觸哪些同事?
5.是否有明確的上級分派任務?這些任務是否需要你的獨立判斷?誰安排你的工作?
6.在發票業務上,你與哪些同事、部門存在配合?這些人的職責具體是什么?
7.是否接觸過公司核心財務系統或開票軟件?系統的操作權限由誰負責分配?
8.你是何時離職的?什么時候辦理離職手續?從何時開始不再接觸相關業務?
9.是否有證據證明你的離職?離職后誰接手你的業務?
10.是否了解公司的審計或監管流程?這些流程是否覆蓋發票相關業務?
11.你是否了解公司涉及虛開發票的總金額是多少?
12.你負責或經手的部分金額是多少?是否有具體的憑證或記錄?是否保存有關的業務記錄、電子郵件、微信或其他溝通信息?
五、確認虛開的目的和盈利模式
前文已敘述本案的行為目的一般為騙抵稅款或套現資金。現實中,也存在兩種目的兼具的情形,比如某企業為套現資金,與其他公司合謀,通過偽造合同等方式,虛構存在貨物銷售、勞務提供等關系,從監管賬戶中將資金套出再回流至“小金庫”。在此過程中,提供“貨物、勞務”的公司收取“合同”資金后,向受票公司開具大量發票,導致售票公司“進項富裕”,因此又產生“向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并從中獲利”的賣票動機——這種情況常見于保險公司、廣告公司,以及新媒體等新興行業。
此外,虛開行為往往與公司所從事的主營業務息息相關,深入把握虛開行為和主營業務的關系才能更好地制定辯護思路。在虛開案件中,企業實控人、管理人員往往對虛開或接受虛開的主要事實更加清楚,因此,我個人建議在會見企業實控人、管理人員時,一定要著重搞清楚犯罪行為的運行邏輯。
1.公司所在行業是?主營業務有哪些?
2.你是否清楚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目的(騙抵稅款、套現洗錢或其他)?
3.公司是否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任何獲利?獲利的邏輯是?獲利的數額?獲利如何分配?
4.是誰提議進行本案中所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
5.你是否直接參與或知悉虛開發票盈利模式的設計和執行?
6.行業內是否存在通用的增值稅發票操作規則?公司在這些規則中的合規情況如何?
六、確認行為人的收入情況(數額、算法)
行為人的收入情況是需要在會見中了解的重要事實。一方面,因犯罪行為所獲收益屬于需要清退的資金,且法院作出罰金刑也會考量行為人的收入;另一方面,行為人的犯罪所得直接影響司法機關對其主觀惡性的評估,也影響主從犯的認定。此外,收入的多少也可作為對行為違法性認知的一個評判因素。
在了解收入情況時,可以著重從總數額、組成部分、計算方法、是否包含合法收入等方面設計問題,以下僅供參考:
1.任職期間的收入共多少?固定工資、績效獎金及其他形式的收入分別占多少?
2.工資和獎金的計算方法?是否與發票業務掛鉤?
3.除工資與獎金外,是否有補貼或報銷?這些收入是否與發票業務掛鉤?
4.是否知曉公司內部其他同事因參與發票業務獲得的獎勵或利益?
5.除正式收入外,是否存在隱性收入?如果有,這部分收入的來源是什么?
6.你是否基于涉稅操作行為或本案相關犯罪事實而獲得任何利益?
[完]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為更好地實現刑事辯護專業化,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刑事辯護服務,自2023年1月1日起,葉東杭律師只承接、承辦刑事犯罪辯護業務、企業刑事合規業務。
陳兆楠
本科畢業于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加入葉東杭律師團隊后,參與經辦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網絡)開設賭場案件、涉黑案件、故意傷害/殺人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高新技術企業合規不起訴案件、虛開發票案件、受賄案件、各類詐騙案件、各類性犯罪案件等,在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刑事辦案經驗。
聯系方式:13119887285(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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