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象州縣人民法院
懸 賞 執 行 公 告
為加大案件執行力度,維護法律權威,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現依執行申請人的申請,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對公告案件的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提供者予以獎勵。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1.線索舉報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黃法官 0772-4352089
2.舉報方式:可采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受理舉報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被執行人:覃靈山
公民身份號碼:4522241976****4515
家庭住址:廣西象州縣大樂鎮元和街9-2號
執行依據:象州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22民初1130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392830.05元(不含應付利息)
懸賞期限:即日起至本案執行完畢止。
懸賞條件及金額:一、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并執行到位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本院將依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現債權數額的20%支付賞金。二、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的行蹤、下落等信息,并協助本院查找其控制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一次性支付人民幣5000元。
懸賞金領取方式:對于符合支付懸賞金條件的舉報人,本院在對被執行人下落查證屬實并采取控制措施后或財產線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從執行到位款項中優先扣取懸賞金支付給舉報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經查證,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不屬實;
(二)經查證,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系本院已經查實掌握的;
(三)經查證,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具有不具備處置條件的情形,最終無法成功處置的;
(四)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申請執行人的近親屬或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
(五)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的;
(六)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七)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信息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打擊報復。
特此公告
象州縣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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