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近幾年,金律師辦理的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案件,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情況仍屢見不鮮。雖然最高法、最高檢一直在以各種方式呼吁,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但是利益導向讓一些本屬于民事權利人的相對人,選擇“合適”的司法機關進行控告,部分辦案單位傾向性的立案、抓人,這種方式成為了這些相對人拿回錢財、搞倒對方的高效手段。
這幾天看到一個合同詐騙罪案件的無罪判決,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寫了這樣一段話,對我觸動很大。
“刑法要謙抑,刑法應當是社會關系最后的防護網,對于相關的法律糾紛,如果能夠通過民法解決,而且能夠有效解決糾紛,則應當盡可能通過民事責任的方式解決,而不一定都要動用刑罰,只有在民法的方式無法很好解決相關糾紛,而且相關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時,才有必要動用刑法?!?/p>
對于法律人來說,這樣一段話似乎理所應當,我們甚至在諸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案件的辯護意見中,都會有類似的表達,去為當事人爭取非罪的認定。但是在一個介乎十年以上刑期與無罪之間的案例中,當二審法院最終以此作為判決當事人無罪的主要理由之一時,這樣的判決確實給人一種理想照進現實的愉悅。
最近辦理了一起當事人被指控合同詐騙罪的案件,用很多法律同行的話來說,是“當然無罪、必須無罪”的案件。雙方合同法律關系發生在2012年,當事人為履行合同義務,先后投入幾千萬的公司資金和個人財產,公司也因此最終走到了破產程序。
公司破產,意味著公司仍有一部分糾紛沒有解決,對方為了拿回這部分錢,一直在走刑事控告,一個案件在省內多個市縣報過案,經司法機關審查后均不予立案,司法機關給出的回復均是屬于經濟糾紛,要求通過民事渠道解決。事情已經過去十幾年了,最近卻立了案,當事人進了看守所。
作為辯護人,我們審查了諸多案件相關證據,我們堅持認為這是一起明顯屬于經濟糾紛的案件,至于無法執行,完全是因為涉案公司已經破產,當事人也再沒有個人財產可以償還,何況公司及當事人從未隱匿財產、逃避責任,也是為了履行合同義務才走到這一步。
時隔十多年的立案,讓當事人和我們均不理解,是不同的辦案機關對案件的理解有如此大的偏差,還是因為報案人提交了新的證據,導致辦案機關的認知發生了重大變化。如果是因為報案人提交了新的證據,我們在辯護時也一再提請辦案機關注意,為何報案人在過往十年內,均未能提供相關的新證據,提請辦案機關對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還原案件事實。
我們仍愿意相信,是辦案機關的認知偏差或是受到報案人誤導,否則就是明顯的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如果是這樣,我們也必將以法律手段為當事人爭取到底。
這起案件,讓金律師聯想到2021年辦理的一起類似的詐騙罪案件。當然21年案件最終結果是好的,當事人37天內釋放,取保候審滿一年后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最終結果的善意,本質是因為當事人本就不構成犯罪。融資做生意,因為前期虧損導致無法分紅也無法還款,被對方找到某辦案機關立了案、抓了人。
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與民事經濟糾紛之間的界限模糊,很多時候也是因為刑事案件逮捕之前,司法機關一般不具有錯案責任所致,沒有責任則少了風險,關你一個月沒什么大不了。
但是這些當事人面臨的不僅是錯誤羈押,同時面臨著逮捕之后的責任使然,基于責任考量,最終當事人強行獲罪的刑事風險。
這類案件的過程處理稍有不當,半推半就的搞個認罪認罰、判個緩刑,或是一條道走到黑,落個三五年甚至是十年八年的判罰,這樣的案例并不在少數,案件越往后走越難、阻力越大,并不是每一個錯判的案件都被糾正。
這類案件辯護、處理恰當的,30天、37天取保,最終撤案,或是走到檢察院階段搞成不起訴。對當事人來說,已經皆大歡喜,此時多數當事人基于各種原因,根本難以真正去考慮被錯誤羈押的責任問題。
回過頭來有人會說,欠債還錢本就應該,讓他待幾天沒什么大不了,這種想法本質上是錯誤的將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對等,不顧及當事人稀里糊涂獲罪,被錯訴、錯判的風險。
所以相關司法機關、刑事政策、刑辯律師,一直都在呼吁杜絕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其根本原因應當是民事的歸民事,刑事的歸刑事,一碼歸一碼,不屬于犯罪的,堅決不能逾越權限、思路、方式去解決糾紛。
這本就是對的,是真理,是法治,是保護每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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