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新機制規定,特許經營期限內因改擴建等原因需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項目改擴建權,能否通過PPP合同約定歸屬特許經營者,即實施時不再重新招標,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履行核準手續、前述補充協議后,由原特許經營者實施?
答:如涉及改擴建等原因需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原則上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PPP新機制的問答回復意見,如果此前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已對改擴建工作實施主體作了明確約定,無需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可按照協議約定執行。因此可以在合同約定中明確改擴建工作實施主體,但特許經營方案審核、特許經營協議簽訂、投資管理程序履行等仍應嚴格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115號文明確的工作要求執行。
二、按照規定,到期項目,如未能續期或再中標的,項目公司員工如何處置或安置?有無好的意見或建議。
答:一種方式是在新特許經營者招選文件明確職工安置事宜,由新設項目公司接受員工,解除原屬職工與原項目公司之間的勞動和身份關系,與新設項目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另一種方式是由原投資人負責處理原屬職工的勞動關系,與投資人或其下屬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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