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一周
九原區法院有哪些工作動態
一起看看吧~
工作動態
凝心聚力解難題
提質增效促發展
“樹立有解思維、提高工作標準、爭創一流業績”專題活動開展以來,九原區人民法院牢固樹立有解思維,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不斷提高工作標準,為九原區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筑牢政治忠誠。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深入查擺剖析。三是樹牢有解思維,打通難點堵點。下一步,九原區人民法院將以此次“樹立有解思維、提高工作標準、爭創一流業績”專題活動為契機,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認真抓好問題整改,不斷凝聚力量、激發士氣,全面提升工作質效,確保高質量完成年底各項目標任務。
召開2024年第12次理論學習中心組
集體學習會
12月12日,九原區人民法院理論學習中心組進行2024年第十二次集體學習,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等精神。院黨組書記、院長肖強主持會議并講話,院領導班子成員及全體中層正職參加學習。
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鄢華,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
●家庭住址:不詳
●身份證號:51052219800725****
●執行案號:(2023)內0207執2311號
●執行標的:369847元
典型案例
擔保有風險 簽字須謹慎
2022年11月,包頭市某銀行向胡某銀行賬戶發放貸款30萬元。貸款到期后,胡某、方某某未能按時歸還銀行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胡某、方某某尚欠銀行本金30萬元、利息、罰息、復利共計39362.95元。包頭市某銀行訴至本院,要求胡某、方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利息、罰息及復利,并要求胡某甲、王某甲、許某、王某乙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胡某、方某某對借款事實無異議。被告胡某甲和王某甲辯稱,我們跟胡某是親戚,當時胡某跟我們說要貸款周轉一下,需要找幾個擔保人簽個字,資金周轉過來馬上就給銀行還了,我們覺得都是親戚互相幫忙,也沒想別的就去簽了擔保合同,合同內容沒仔細看,除了貸款本金數額其他什么都不知道。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胡某、方某某簽訂的《授信合約》,與被告胡某甲、王某甲、許某、王某乙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依約履行。原告履行了貸款發放義務,被告胡某、方某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如期還本付息,其未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上述所欠本金及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符合雙方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本案各被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案涉合同上簽字的行為是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且均在《貸款業務面談表》上簽字捺印,確認“被談話人均已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上述面談內容,對本面談內容無異議”。作為市場交易主體,應當知曉在合同上簽字捺印的行為可能帶來的責任和風險,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其合同簽字行為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原告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胡某甲、王某甲、許某、王某乙應對上述款項的償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君有借我有還 后有急借不難
劉某與喬某系多年好友,2012年,喬某因投資需要向劉某借款12萬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亦未約定利息,借款發生后劉某多次向喬某索要借款,喬某均以投資失敗、回款后再償還等理由推諉,無奈之下,劉某訴至法院。案件受理后,鑒于該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承辦法官啟用訴前調解程序。調解中,承辦法官采用“背對背”調解,耐心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并向被告闡明法理,告知被告生意失敗不是不還錢的理由,這樣不僅影響朋友關系,還會面臨拘留、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在法官的引導下,雙方當事人逐漸放下心中的成見和抵觸,開始理性地思考如何解決問題,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該案案結事了。
“喜羊羊”的抵債之路
2021年,李某雇傭丁某某為其放羊,從2022年1月起至2023年2月,雙方約定一年勞務費50000元,在雇傭期間,李某陸續給付35500元,欠丁某某14500元一直未給付。經社會治理中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李某于2024年6月前一次性給付丁某某勞務費14500元。李某未按調解協議履行,司法確認后丁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法院網絡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李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在對其進行電話約談時,李某始終表示愿意清償債務,但確實手中沒錢,案件暫時陷入僵局。在與申請人丁某某溝通時,他提供了李某正在養殖畜牧的財產線索。考慮到羊屬于活畜,存在易轉移、難評估、難變現等特點,執行法官得知線索后,第一時間趕赴被執行人所在的養殖場。
見到李某后,執行法官再次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嚴重后果。被執行人李某最終表示“愿意清償債務,但目前除了羊圈里的幾只羊,自己在沒有其他的財產和經濟來源,實在是沒有能力清償全部欠款”。根據李某的履行能力,執行法官因案施策,想到“以羊抵債”的方式解決糾紛,便與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進行多次溝通協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
安全駕駛丨和交通事故說“不”
今年六月,蘇某駕駛的轎車與董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董某駕駛的車輛前部受損,蘇某的車輛也有一定程度的損傷。事故發生后,董某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產生了一筆高額的修理費。然而,蘇某認為董某的修理費過高,只愿意支付部分費用,雙方因此產生爭議,董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蘇某支付全部修理費。
原告認為此次事故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嚴重。被告則認為車輛購買了交強險,應當由保險公司來賠償,且事故發生后,他已給原告支付了醫療費,原告主張的費用屬于漫天要價。面對雙方的激烈沖突,承辦法官一方面安撫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并勸說其冷靜思考,另一方面,做原告的勸解工作,希望他能理性對待此案,漫天要價無益于糾紛化解,同時向被告釋法析理,告知其原告主張損失的法律依據。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健身瑜伽變“傷身”瑜伽,誰來買單?
甘某是一名上班族,平時工作壓力較大,希望通過瑜伽運動來放松身心。今年5月,她在一家瑜伽館報名了五個月的瑜伽課程,花費1400元。在一次課程中,教練要求甘某做一個“鴿子式”的動作,結果導致甘某腰部受傷,下課回家后疼痛加劇,難以活動,次日甘某通過微信與該瑜伽館負責人楊某溝通,楊某回復稱是正常運動后的拉傷,建議貼片膏藥,次日再去上課。休息兩日后,甘某感覺疼痛沒有得到緩解,遂前往就醫,醫院診斷證明腰部損傷,醫囑臥床3周。為此,甘某多次找到瑜伽館協商賠償事宜,但瑜伽館負責人堅稱自己沒有責任,雙方協商賠償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甘某訴至本院,要求判令瑜伽館退還剩余課程費用1190元,并賠償醫藥費396元,誤工費9000元,共計人民幣10586元。
開庭前,承辦法官逐一聯系雙方當事人,耐心聽取他們的訴求,但差距很大。瑜伽館認為甘某腰部損傷與練習瑜伽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且甘某主張的誤工費過高,故不同意支付該費用,調解工作陷入僵局。為有效避免矛盾激化,決定采用背對背方式進行調解,承辦法官抽絲剝繭地分析事情的起因、經過和爭議焦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既闡釋法律的規定,讓雙方明白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又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發,化解雙方心中的怨氣。經過不懈努力,雙方終于放下芥蒂,達成了和解協議,瑜伽館負責人同意一次性賠償甘某各項費用共計6800元,并在簽完調解協議后當場付清。
來源丨各相關部門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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