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急需用錢,需要你幫我做個擔保,你只需要簽個字,不需要你承擔責任……”這類的話你經常聽到吧,或出于義氣,或礙于情面,很多人可能會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后,能否向借款人追償?應當如何追償?近日,岳普湖縣人民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李某鵬因做生意沒有資本便找岳普湖縣某社借款8萬元,岳普湖縣某社同意借款,但要求其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于是李某鵬找到朋友李某進行擔保,李某出于兄弟情誼和面子,同意為李某鵬的此筆借款提供擔保,李某同意擔保后,李某鵬與岳普湖縣某社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由李某鵬于2023年11月底還清借款,若李某鵬到期未還款,由李某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李某在協議上簽了字。至還款期限后,李某鵬卻未按期還款,且失去聯系。于是岳普湖縣某社向擔保人李某提出還款主張,并多次上門討要欠款,李某為減少利息損失,無奈之下,替李某鵬歸還了全部本息81712.96元。因一直聯系不上李某鵬,李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便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鵬歸還欠款81712.96元,并承擔訴訟費。
法院立案后,了解到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有一定調解基礎,為有效化解矛盾,維護原、被告雙方利益,承辦法官結合雙方實際情況,以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和朋友關系為切入點,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反復釋法說理,耐心細致地做當事人的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李某鵬于2025年3月底前支付原告李某欠款81712.96元,訴訟費921.41元,由被告李某鵬承擔。
法官提示
生活中,常出現為他人借款做擔保的情形。但他人還不上款,為他人做了保證的自己,卻面臨被起訴的風險,不得不背鍋替他還錢。如果現有資產還不上,擔保人名下的財產也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本案意在告知群眾,即使作出共同保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后依然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這是法律為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而賦予保證人的權利。但是,在為他人擔保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對方是否有還款的能力,不要輕易為他人進行擔保。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作者:迪麗努爾、張雅倩、余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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