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這種錯覺的主要原因是之前的考核影響,現在認罪認罰適用率已經不再考核了,但司法慣性還在,這種不再考核帶來的認罪認罰適用率降低會隨著時間逐漸顯現出來。
明年這個時候認罪認罰的使用率會出現一個明顯的降低。
沒了考核,正好相反,是嫌疑人追著辦案人。
很多案件,不主動自愿的認罪認罰,就喪失了不起訴或從寬的絕好機會。
部分拿不準的案件或者說有爭議的案件,簽了認罪認罰實際上就是在降低證明標準,減少開庭的對抗性,讓不可控的因素變少,有些案件無論是承辦人還是領導都希望看到這種局面。
最典型的就是快播案,后面王欣認罪認罰換取從寬處理。
以下是王欣的庭審發言:
王欣:我也認罪認罰,我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在我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對證據我沒有否認過,只是說當時我的觀點是認為我們沒有主觀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偏執地認為我沒有犯罪。但是通過這么長時間的思考,我覺得我有必要對自己深刻地反思。我認為在這個事情我們有一定的錯誤,傳播淫穢視頻是不爭的事實。
其實從大部分承辦檢察官(尤其是基層檢察官)的角度來說,如果不是為了考核,真的不喜歡用認罪認罰制度。
認罪認罰根本就節約不了多少司法資源,說句不好聽的,就是把審判階段的部分工作提前罷了,對檢察院承辦人來說是給自己增加了負擔,當然了,法院承辦人的工作量就下去了,樂得清閑。
咱們國家的認罪認罰要求的前提是案件事實清楚,也就是證據標準不能降低。
但有一個悖論:如果案件事實真的非常清楚了,證據標準也不降低,那用認罪認罰節約司法成本的意義在哪里?
作為承辦人,一個案子經過審查起訴,證據形成了鎖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我何必去搞認罪認罰,還要多做文書,還要搞同步錄音錄像。
同步錄音錄像是最扯淡的,一個隨時可以撤回的東西去搞同錄有什么意義?
辯護人簽字見證足夠了,還要和被告人、法官、辯護人協商,工作量增加不少,頭發也要多掉幾根。
到了庭上,如果法檢兩家關系不好,盜竊8000元,有前科,量刑七個月,法院判了六個月,這個案子還屬于訴判不一。
還要去寫各種材料,還要去報備,有這個時間,不如前期案件搞得扎扎實實,只要案件事實沒有認定錯,罪名沒有認定錯,法院愿意判多少就判多少。這才是基層檢察人員的想法。
從認罪認罰當年推出的背景來看,實際上就是檢察機關在丟失了職務犯罪偵查權之后,不得不出去劃一塊地盤回來,公安的偵查權動不了,那就只能找法院刑事審判要一塊。
拿來了認罪認罰,某種意義上就是在架空刑事審判,法院也不爽。
檢察官開心嗎?也不開心,量刑是法院的事情,何必越俎代庖。
而且有一說一,對于檢察院自身人才隊伍的培養也不是什么好事,激烈庭審對抗消失之后,這幾年公訴人的出庭能力已經是越來越差了。
說是以庭審為中心,實際上公訴人、審判人員都已經淪為了吉祥物,反正有了認罪認罰,被告人什么都認,那還糾結什么。
辯護律師開心嗎?也不開心,搞了認罪認罰,庭審的時候還實質性辯護嗎?
不說的話是不是顯得這律師費我收了沒用,說的話萬一真的得罪了法檢兩家,撤回了認罪認罰協議,我怎么和當事人交代?
結果就是一方面高喊以庭審為中心,一方面庭審越來越弱化。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等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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