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發揮典型案例在規范引導行政執法、教育社會公眾方面的作用,江蘇法院發布一批行政處罰訴訟典型案例。常熟市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選。
案例六
調解處罰糾紛原則上應當
在處罰的法定幅度內進行
——梁某未取得許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處罰糾紛實質化解案
基本案情
梁某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在某網約車平臺注冊后開展網約車運營行為。2021年10月某日,梁某駕駛注冊車輛通過平臺接單并搭載乘客,由于無法出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被區交通運輸局查處。區交通運輸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梁某責令改正、警告,并處罰款。梁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該行政處罰。梁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常熟市法院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本案中,梁某實施無證運營網約車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處罰。但梁某認為處罰過重,其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并表達了調解意愿。庭審中,該區政府副區長作為復議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認真聽取梁某的意見并主動配合法院開展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法院充分了解梁某的訴求,綜合考慮梁某的過錯大小、違法情節、獲利數額及經濟狀況等因素,建議區交通運輸局將罰款數額予以調整,最終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促成梁某與區交通運輸局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依法裁判與協調化解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判決彰顯法律正義,協調維護社會和諧。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案件處理中靈活選擇調判結合的方式,最大限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同時,協調化解也應在合法性框架內開展,建立在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之上。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沒有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將審判工作重心從“案件結沒結”轉向“爭議解沒解”。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法院全面細致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及相關情況,秉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理念,依托府院聯動機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出庭應訴負責人在行政爭議實質化解中的作用,共同推動糾紛實質化解,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供稿|行政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馬建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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