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的病歷保存多少年,患者近親屬可以復印病歷嗎
前幾天有個患者咨詢病歷復印的問題,在醫生為患者取鋼釘的過程中,由于醫生的疏忽導致一枚鋼釘遺留在患者的膝關節的上方16年,患者雖然忍受的痛苦,一直不知情,直到16年后第二次拍片才發現。當患者去第一家醫院要求復印的病歷的時候,醫院告知這么多年病歷不好找了,不給復印。那醫院的病歷保存多久呢?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從這里可以看出,患者的住院病歷至少要保存30年,醫院時應當給患者復印病歷的,否則呢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六條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查閱、復制病歷資料。近親屬的范圍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注山東濟南王海波律師,一個專注醫療糾紛的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