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針對“仲裁司法審查問題”,發布了第十四批“法答網精選答問”,其中的問題4就涉及此問題。
這個“所在地”或“當地”是所在地的縣區級地點,還是市級地點,甚或省級地點呢?下面總結一下解答的內容,供大家參考。
認定應遵循的原則:不拘泥于文字,應以“仲裁約定有效”有利原則來處理。
說白了就是,不應拘泥于文字,仲裁機構雖然沒有約定確切的名稱,但應盡可能讓仲裁協議約定有效,可以明確具體仲裁機構的就明確,實在無法明確,當事人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才根據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無效處理。
首先“所在地”或“當地”,如果通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合同約定和履行可以確定的就應明確。例如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工程所在地可以視為“所在地”或“當地”,雙方都在同一個住所地的,該地可以視為約定的“所在地”或“當地”。
“所在地”或“當地”明確后,就是明確該地域中的某個具體仲裁機構,具體而言可以遵循下面的規則:
1、如果該地有且有唯一一個仲裁委員會,那可以視為約定了該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沒有可確定唯一仲裁機構的,還可以上升到市一級來確定唯一仲裁機構,以此類推到省一級唯一仲裁機構均可以;
2、如果上述認定過程中,同一地級仲裁機關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無法協商再確定的話,則視為仲裁協議約定無效;
3、上述可供確認的仲裁機構,不包括仲裁委員會的分支機構,原因是實際作出仲裁裁決的名義單位非分支機構,而是外地的仲裁委員會,因此不納入考慮范圍,即視為非“所在地”或“當地”的仲裁機構。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附第十四批解答報道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精選答問(第十四批)——仲裁司法審查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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