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幫助,數額較大,系從犯,緩刑
審理法院: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張某受雇于馬某某(另案處理)期間,張某在明知淇縣A紡織有限公司、淇縣B紡織有限公司與保定C紡織品制造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幫助馬某某在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中傳遞開票信息、聯系收寄、運送發票。
經查,張某共幫助馬某某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69份,金額36186124.19元,稅額4704195.81元,價稅合計40890320元,涉案發票已全部認證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24年2月28日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張某共計退繳贓款160000元,由淇縣公安機關扣押在案。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幫助他人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張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三、辯護意見
1.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2.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
(1)被告人張某在違法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張某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積極退贓退賠、主觀惡性小、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數額較大。淇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張某主動退繳贓款、彌補國家稅收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涉案企業交納的稅款及同案犯的退贓情況,在量刑時予以考量。辯護人關于上述量刑情節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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