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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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蓬溪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國家稅務總局宜賓市稅務局原黨委委員、總經(jīng)濟師、一級高級主辦吳某涉嫌犯受賄罪、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一案,省、市、縣稅務系統(tǒng)80余人到庭旁聽。
案件詳情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2023年期間,吳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稅務稽查、出口退稅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30次收受曹某等13人財物共計504.2萬元。吳某為徇私情私利,利用分管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職務之便,違反稅收管理法律法規(guī),幫助優(yōu)某科技有限公司、布某科技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款9773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吳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身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犯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環(huán)節(jié),清晰再現(xiàn)了吳某長達八年的貪腐歷程。
吳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我一步一步在金錢的誘惑下,走向犯罪的道路,因為一時的糊涂背離了初心和使命。希望稅務系統(tǒng)的廣大干部職工以我為鑒,珍惜組織的信任和培養(yǎng),時刻緊繃廉潔之弦、守好紀律底線,切莫在被‘圍獵’中迷失自我,走上違法犯罪的錯誤道路……”經(jīng)審理,蓬溪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六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涉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042539.7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次公開開庭審理職務犯罪案件,不僅是一次生動的法治教育課,更是一次深刻的廉潔自律警示教育。蓬溪法院將立足審判職能,在做好案件審理、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推進旁聽職務犯罪庭審活動常態(tài)化開展,通過鮮活真實的案例,以“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營造風清氣正的干事創(chuàng)業(yè)氛圍貢獻法院力量。
來源:劉祝清、滕躍飛
編輯:綜合辦公室
審核:杜洋
簽發(fā):呂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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