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佳寶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寶乳業)為了應對社會責任審查,安排我修改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市場部員工考勤打卡記錄,并修改期間所有的加班記錄。”
三十多歲的王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多次內部舉報無果后,他于7月13日自行前往廈門中國奶業大會現場手持身份證錄制舉報視頻,發布至自己的社交媒體上,7月16日公司將其解聘。
實名舉報的員工
入職——
入職后對薪資待遇不滿
“簽合同時告知的工資下限成了工資上限”
王先生單身離異,于2025年1月1日入職佳寶乳業旗下的營銷總公司,在市場部負責視頻制作。
“入職時,公司跟我先簽訂了一份臨時工合同,干滿一個月后轉正,又跟我補簽了一份正式工合同,合同內提到薪資為5500元每月。”王先生回憶,簽正式合同時,公司人事曾告知他,還要兼任考勤員等事務性工作,合同一年一簽,新入職員工首年只交五險,每月工資于當月中旬提前發放,到手應為5100元上下,未來還有漲工資的可能性。
3月17日,他收到了轉正后的首月工資5041.21元,次月工資變成4965.15元,往后每月的工資都比上個月少一些。“我入職時人事告知的工資下限,成了我的工資上限。此外,公司制度規定每天早上八點上班,下午四點半下班,但入職后,加班是常態,加班后理論上可以調休,但是申請調休有難度。而且我們是按天算工資,超時工作也沒有加班費,我身邊很多同事均有類似遭遇,因此我便產生了對公司的不滿。”他說。
造假?——
被告知“需修改部門考勤記錄”
“我認為違規,取證后內部舉報無果”
王先生介紹,2025年4月22日,他作為市場部視頻制作員兼考勤員,收到了一條來自佳寶乳業營銷總公司考勤負責人李某的“特殊指令”:“社會責任審查需要修改考勤記錄,按正常上六休一修改一下時間。”“所有的人都是上六休一,有加班費的那天算出勤,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調休的周天那天算出勤。”隨后又催促稱:“你這不是沒改”。
對以上聊天記錄,王先生解釋道,“我當時認為此事不合理,再加上公司此前在薪資上讓我不滿,我便不愿執行,可在李某的多次催促下,我才不得已妥協了。”王先生說,他于當日修改了所在市場部全體員工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的考勤記錄,統一將員工的下班時間調整到下午4點40分前。
王先生說,事后他又在公司內部了解到,讓他修改考勤記錄的原因是——佳寶乳業準備和一企業合作,而在雙方合作前需企業自證未違反勞動法,“我原本以為社會責任審查只是應付我們內部的檢查,但現在這情況,我修改員工下班時間的事兒,不就成作偽證了嗎?”王先生說,在他得知此行為的風險后,便于6月3日搜集了修改考勤的證據,隨后向直屬領導張某做了匯報。
王先生說,7月7日他又實名寫舉報信反饋至佳寶乳業總部,可等來的卻是直屬領導張某的“約談”:王先生堅稱其舉報的原因系認為修改考勤的行為違規,是在幫佳寶乳業發現管理漏洞;而張某則稱舉報就不對,反問他還適合這份工作嗎?王先生說,此后,張某便停止了他在公司的工作。
舉報信截圖
7月12日,王先生自行前往廈門第十六屆中國奶業大會,并在佳寶乳業的展臺前手持身份證拍攝了舉報視頻,期間受到展會員工阻攔。
解聘——
舉報后收到公司解聘通知書
人事部回應“王先生在造謠”
7月16日,王先生收到了蓋有佳寶乳業公章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內容顯示:因王先生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管理制度,現正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為:1.7月12日起無故曠工超三天。2.曠工期間,于2025年7月13日突然現身廈門奶業大會會場,并通過公開場合錄制視頻發抖音形式散布言論,擾亂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對公司形象及商業信譽等造成惡劣影響。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截至我被開除,我都沒有等到相關負責人對指示我修改市場部員工考勤記錄的回復,更別提我想讓他們道歉了。”王先生嘆氣說。
7月2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佳寶乳業官方電話,無人接聽。隨后記者聯系人力資源部詢問此事,一負責人稱:雖不了解此事,但肯定王先生在造謠。
7月21日下午3時許,王先生告訴記者,他已將佳寶乳業涉嫌違規修改員工考勤記錄的情況反饋至濟南市12345及勞動監察部門。7月21日下午下午5時許,濟南市人社局回復王先生稱,將會幫助他向涉事企業索要未發的工資,同時希望王先生將涉事公司的違規行為向勞動仲裁部門反映。
7月22日上午9時許,記者在佳寶乳業官網留言板上簡述情況,希望佳寶乳業予以回應,但截至記者發稿,未見回復。期間,記者多次撥打佳寶乳業的官方聯系電話,也無人接聽。
說法——
用人單位涉嫌多重違法
簽合同前應看好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寶坤表示,設置合理的考勤制度不僅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也是用工管理和企業經營合規的實際需求。若用人單位確實存在“修改考勤記錄”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在對外簽訂合同時,也可能構成欺詐。
針對用人單位解聘王先生的行為,李寶坤介紹,首先,佳寶乳業認為王先生無故曠工。但據王先生所述,2025年7月13日他被直屬領導張某暫停了工作,而非曠工。若張某已直接或間接向王先生表達了“解除勞動關系”或“不用來上班了”等表述,考慮到張某的領導身份,不應認定王先生為曠工,且張某的表述可能使佳寶乳業存在違法解除的行為。
其次,現行法律并未明文規定曠工三日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因此,佳寶乳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應為其公司規章制度。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需滿足以下要件:(1)內容合理;(2)經過民主評議程序;(3)該制度已向勞動者公示。故即使王先生有曠工事實,佳寶乳業能否直接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仍需商榷。關于王先生在公開場合錄制視頻發布至抖音的行為,若其錄制內容真實、合法,且不存在任何侮辱、誹謗的情形,是否能被用人單位直接認定為“擾亂公司正常秩序、對公司形象及商業信譽等造成惡劣影響”存疑。
合同上表述的工資究竟是上限還是下限?李寶坤介紹,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分析。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合同所列的工資既可能是應發工資,也可能是實發工資,而實發工資通常會因五險一金等原因,低于應發工資。李寶坤建議,勞動者在與企業簽訂用工合同時,需與用人單位確定好合同上的工資“前綴”,以防出現工資上的糾紛。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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