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稅額45萬元,如實供述并補繳稅款,不起訴
辦案機關:伊寧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伊寧市檢刑不〔2024〕75號)
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間,伊犁A運輸有限公司因缺少進項發票,其法定代表人馬某某通過丁某某的介紹,在明知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與B(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虛假的承運合同,自公司對公賬戶將運費及手續費轉賬至B(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B(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扣除5.9%-6.1%的手續費后,將剩余的款項轉至馬某某提供的顧某某、馬某某的銀行卡中,完成資金回流后,由B(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伊犁A運輸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2張,票面金額5469117.64元,伊犁A運輸有限公司將上述6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用于抵扣認證,抵扣稅款金額共計450687元。
2.不起訴理由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案發后其認罪態度較好,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并積極補交全部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同時其系初犯、偶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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