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2024年3月10日發生在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的3名初中生殺害同學并埋尸荒野案件,時隔9個月之后,2024年12月30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中,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對于這個判決結果,對比過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主犯張某某被判無期,在現行刑法中似乎已經達到了刑罰的極限。然而,即使是這種頂格判決,也并未完全平息民憤,仍然有許多網民質疑為什么不是死刑?
為什么會有那么多網民堅持呼吁判處主犯張某某死刑,因為這不僅是一次有預謀、有準備的作案,而且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根據當時案發現場勘查,死者的面部、頸部、背部、腰部都布滿了尖銳物體擊打的開放傷口。為了毀尸滅跡,竟提前分二次在荒野挖好了近一米的深坑。一審判決書顯示,張某某、李某某多次合謀殺害同學王某某的目的,僅是為了平分王某某手機中的錢。案發后,案件受到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行兇者一度被輿論稱之為“小惡魔。”
“小惡魔”殺害同學將會受到法律的何種懲罰,這是案發以來人們一直關心和討論的問題。現在一審已經宣判,從法律的角度,與法律界人士的預判差不多,會嚴懲,但不可能判死刑。另一方面,這個判決結果,離普通民眾對公平正義的心理預期相差甚遠。在民意皆曰可殺的情況下,法律最終還是選擇了刀下留人,因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無法突破現行法律的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負刑事責任不等于是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條在死刑適用對象中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小惡魔”殺害同學時,張某某、李某某都只有十三歲,雖然他們故意殺人的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符合死刑條件,但年齡是一個無法逾越的紅線。在本案中,主犯張某某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資料顯示,這可能已經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經核準追訴后,判決最嚴厲的一次。
最嚴厲的判決卻仍然不能滿足普通民眾對公平正義的預期,年齡到底該不該成為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免死金牌?這個問題依舊是社會輿論討論的焦點。近年來,從時有發生的校園霸凌到其他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事實證明生理年齡已經不能作為決定犯罪性質的必然條件了。很多未成年人身體的發育和心智的早熟程度,已經超出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齡。有些惡性案件的發生,完全超出了人們對未成年人概念的認知。作為法律,面對一個未成年人殺害了另一個未成年人案件時,最終法律如果過多的考慮保護兇手的權利,而不是如何為受害者討還公道,這樣的法律顯然不符合民眾對公平正義的認知。
有人說,法律是為了拯救犯罪的人,應該給未成年人犯罪悔過自新的機會。給機會可以,但要看他犯的是什么罪,用什么手段犯罪。如果僅僅是偷盜搶劫錢財,可以考慮給機會,但對殺人放火,取人性命的犯罪,給機會就是對受害者的不公。邯鄲的張某某與李某某合謀,無端殺死了同學王某某,法律卻要考慮如何給殺人兇手張某某、李某某活下來的機會,這種結果讓死者何以安息?讓親人何以釋懷?
當然,法律的健全與進步是漸進式的,刑法下調了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這已經是一個顯著進步。面對時有發生的校園霸凌和社會上其他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早已成為一個熱議話題。人們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要出現邏輯上的悖論,將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傷害,畸變為保護實施傷害行為者的權利。這次司法機關對殺害同學的“小惡魔”雖然沒有判處死刑,但一個無期徙刑,一個有期徙刑十二年,這個處罰力度的震懾力已經不小。在此基礎上,建議司法機關允許將這一案例,作為各地中小學校開展反對校園霸凌和普法教育的典型教材,并且邀請學生家長參與,增強監護人的責任感。對未成年人最好的保護,就是沒有校園霸凌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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