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職責和權限的規定。
根據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審判階段才參加刑事訴訟。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并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為進一步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根據各方面的意見,總結實踐情況,在本條中相應地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職責,將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移至本條,并根據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的變化,進一步完善和強化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作用,增加辯護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和提出意見的權利。
本條從以下四個方面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職責:
1.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這里規定的“辯護律師”,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托作為辯護人的律師。根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因此,本條規定的主體僅限于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一項職責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這里所規定的法律幫助,是指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法律幫助。其中提供法律咨詢,主要是指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向犯罪嫌疑人解釋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幫助不限于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事務,不論其是否向辯護律師提出,辯護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制教育,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爭取得到從輕處理,介紹有關刑事政策和法律規定,讓其了解有關法律責任規定,講解有關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等。
2.辯護律師可以代理申訴、控告。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二項職責是“代理申訴、控告”。這里所規定的“代理申訴、控告”,主要是指代理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提出申訴、控告。代理申訴、控告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名義代為行使申訴、控告的權利,而不是律師本身的權利。因此,辯護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的委托。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是關于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職責規定。根據本法第三十七條關于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責任的規定,辯護人在其他訴訟階段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申訴、控告的權利。
3.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三項職責是“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辯護律師可以為其向有關司法機關申請予以變更,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將拘留、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將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辯護律師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需要經犯罪嫌疑人的委托。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是關于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職責規定。根據本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在其他訴訟階段,也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同時,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四項職責是“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里所規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種犯罪嫌疑,即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罪名,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傲私獍讣嘘P情況”,主要是指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以及對案件偵查的有關情況,包括有關證據情況等。在不影響偵查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偵查機關應當盡量向辯護律師告知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聽取其意見,或者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提出意見既包括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提出意見,也包括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其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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