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東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2020年6月29日,市政府印發《東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明確了我市燃放煙花爆竹各部門安全管理職責、各鎮街(園區)燃放政策、大型焰火燃放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法律法規,此規定于2020年7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為及時提請市政府修訂發布《東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綜合近年來我市經濟發展及改善環境質量等因素,市公安局草擬了《東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公眾可于2025年2月1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dgga55233@163.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東莞市莞城街道東城南路3號東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郵編:523000。
附件:東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公安局
2025 年 1 月 8 日
東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行政許可;
(二)查處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三)扣押、收繳、處理違反規定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組織開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五)其他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設置銷售網點。
市供銷合作聯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運輸煙花爆竹。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按照本規定就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并監督執行。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對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賓館、酒店、婚慶服務經營等單位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為消費者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服務,對消費者自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
(三)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安全防護區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防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七)重點防火區;
(八)飲用水源保護區。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范圍,由其管理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樣式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第八條莞城街道、東城街道、南城街道、萬江街道、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沙田鎮立沙島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寮步鎮、大嶺山鎮、厚街鎮、道滘鎮、石碣鎮、望牛墩鎮、中堂鎮、高埗鎮、茶山鎮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指定一個或以上的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其它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前款以外的其他鎮人民政府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經公開聽證,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九條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清明節、端午節、重陽節每日的六時至二十三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臨時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提前十日予以公告,在批復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十一條本市大氣重污染預警期間,全市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大氣重污染預警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內,啟動大氣重污染預警的,應當通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向社會發布通告,要求在全市范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大氣重污染預警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內解除大氣重污染預警信息的,應當通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發布通告解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要求。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在建工地、樹木、公共綠地、窨井等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燃放煙花爆竹后應對余燼進行熄滅處理;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過15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三條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性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公安機關舉報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東莞市舉報違法犯罪獎勵辦法》(東公〔2024〕383號)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提前二十日向舉辦地所在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為Ⅰ級焰火燃放,以及不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安全條件的焰火燃放,應當提交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主辦單位提出的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主辦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六條《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為Ⅰ、Ⅱ級焰火燃放的,由市公安局審批;規定為Ⅲ、Ⅳ、Ⅴ級焰火燃放的,由舉辦地公安分局審批。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主辦單位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不按規定扣押、收繳、處理違反規定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三)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下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區域、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有前款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或者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解釋部門】本規定由東莞市公安局解釋。
第二十條【生效時間】本規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來源:東莞市公安局
本期編輯:小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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