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zhí)業(yè),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研究會委員,現執(zhí)業(yè)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yè)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yè)認證,專注于刑事業(yè)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yè)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被告人拒絕辯護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被告人拒絕辯護】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被告人拒絕辯護和另行委托辯護人的規(guī)定。
被告人與辯護人之間是委托關系,辯護人是受被告人委托而履行辯護職責的,被告人有權終止這種委托,拒絕辯護人的辯護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本條對被告人的這一權利作了明確規(guī)定。本條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1996年、2012年、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均未作修改。
本條規(guī)定的權利主體是被告人,規(guī)定的訴訟階段是審判過程中。本條規(guī)定了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兩個方面的權利:
(1)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他辯護。對于委托辯護而言,這就是終止委托。另外,被告人對于法律援助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他指派的辯護律師,也可以拒絕他繼續(xù)為自己辯護。被告人拒絕辯護可能是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是違背了自己的意愿,愿意自己進行辯護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也可能是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已經承認,不需要辯護人再為自己辯護等。
(2)被告人可以更換辯護人。即被告人認為辯護人辯護不力或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可以拒絕辯護人為他辯護,再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于被告人自愿拒絕辯護或者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的,應當準許并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處理。
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
司發(fā)通〔2013〕18號
第十五條 對于依申請?zhí)峁┓稍陌讣缸锵右扇恕⒈桓嫒藞猿肿约恨q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準許,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于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于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的通知
司發(fā)〔2015〕14號
第八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辦案機關應當要求其出具或簽署書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內轉交受委托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面向其確認解除委托關系,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拒絕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書面材料轉交辯護律師,不予安排會見。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解除代為委托辯護律師關系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新的委托關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辯護律師的委托關系的,看守所應當終止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
第三十三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發(fā)生重大變化、拒絕辯護等重大情形,經審判長許可,辯護律師可以與被告人進行交流。
第三十四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可以向法庭申請休庭:
(一)辯護律師因法定情形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
(二)被告人拒絕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
(三)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庭審正常進行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guī)定》的通知
法發(fā)〔2015〕16號
一、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人民法院要不斷完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zhí)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方便律師及時獲取訴訟信息。對訴訟程序、訴權保障、調解和解、裁判文書等重要事項及相關進展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告知律師。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一十條 辯護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辯護的,庭審繼續(xù)進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宣布休庭。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被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后,具結保證書,保證服從法庭指揮、不再擾亂法庭秩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繼續(xù)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xù)擔任同一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一)擅自退庭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時出庭,嚴重影響審判順利進行的;
(三)被拘留或者具結保證書后再次被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的。
第三百一十一條 被告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更換辯護人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xù)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xù)進行。
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后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
第三百一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是否繼續(xù)庭審,參照適用前條規(guī)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依照前兩條規(guī)定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愿縮短時間的除外。
庭審結束后、判決宣告前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不重新開庭;辯護人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應當接受。
第五百七十二條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適用本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
重新開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重新開庭時被告人已滿十八周歲的,可以準許,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五)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發(fā)《關于為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法〔2021〕348號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或者委托高級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為其指派的辯護律師的情況。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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