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詐騙罪辯護律師:套路貸及涉嫌罪名
套路貸是借用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實的行為。該類案件往往呈現有組織性的通過嚴密分工合作方式完成,具有涉黑涉惡的特征。為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采取的行為手段包括暴力和軟暴力的方式,甚至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實現,嚴重危害司法權威性。值得說明的是,雖然相應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和侵害他人財產,但認定構成犯罪必須堅持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一、套路貸的認定
牛某某詐騙案(2023-05-1-222-006)裁判要旨總結套路貸常見步驟: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 “索債”。《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套路貸”是對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而實施的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由此可見,認定“套路貸”性質的前提是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但非法占有目的屬于主觀范疇,隱藏于人的內心,不易察覺。主觀認定的難點在于被告人往往供述或者辯解自己不知情、沒有非法占有面對,從而不構成犯罪,由此給司法審查帶來極大的難度。但是客觀情況并非如此,也不能以被告人供有則有,供無則無來認定犯罪。于是,就需要通過司法推定來認定被告人的主觀方面。
司法推定應當有規律或者原則可循,而不是隨意推定。筆者之前就司法認定談過推定基本原則,即主客觀相一致、允許反駁和綜合評價原則。舉例而言,既然是推定就應當允許被反駁,如果被告人有合理解釋或者相應事實證明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辦案機關也應當雙向審查,反駁成立的,排除犯罪。
審查非法占有目的應綜合在案證據審查認定,即從宣傳低息、無抵押貸款、快速放款開始,到簽署虛高的協議或者干脆是空白合同,轉賬并收取砍頭息、制造違約事件、惡意壘高債務,直至采取暴力或者軟暴力逼迫還款,或者將抵押的房產等財物占為己有等順序和證據認定。
套路貸案件中,各成員協作密切,層層推進、環環相扣,直至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筆者曾經辦理的一起涉黑性質的套路貸案件中,公訴機關就指控被告人在被害人急需用錢的情況下,采取砍頭息等方式虛增借款數額,并在借款到期后又惡意制造違約事件,比如打電話還款不接聽,進而依據苛刻的約定進入第二個環節,即借新還舊。而新借資金數額遠大于最原始的借款,由此出現新借款數額畸高,由此通過層層推進最終將抵押的房產占為己有。
在此類案件中,第一環節危害性并不大,但問題在于被告人會基于第一環節惡意壘高借款數額,進而形成數額畸高的第二層的借款數額,從而實現其目的。
根據各被告人供述,結合相關協議文件和微信記錄等客觀證據,可以發現套路貸是經過精心設計的套路,一步一步、一環一環地將被害人拖入局。從此類案件的相關證據來看,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是模版,話術和套路一樣,從開始就設置標準化流程。
套路貸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是不是只要有非法占有財物目的就構成詐騙罪呢?顯然不是。需要說明的是,司法實踐中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的是常態。筆者認為,在認定詐騙罪案件中,對于被害人是否陷入錯誤認識并未充分論述,或一味地回避。比如在周某飛等詐騙案(2024-05-1-222-001)中,裁判要旨認為“未采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詐騙罪”,此種認定就完全避開了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筆者認為,刑事判決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論述,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二、涉嫌罪名
套路貸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犯罪活動。但是不能認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也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套路貸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沒有陷入錯誤認識,即便在簽署合同時存在錯誤認識,但支付違約金、砍頭息以及將房產等過戶的行為并非陷入錯誤認識,而是因被脅迫、恐懼被害人才支付了相關資金。此時,不應當認定為詐騙罪,而能否認定是敲詐勒索罪,需要根據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證據論述。
套路貸是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包括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有的被認定為詐騙集團,而又因為在催收環節存在其他的暴力手段等,從而涉及涉黑涉惡及相關罪名。
套路貸案件極易被認定為涉黑涉惡案件,一旦認定具有涉黑涉惡,面臨的刑罰將非常之重。根據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有組織、經濟、行為和危害性特征,缺一不可。我們之前辦理的一起套路貸案件就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但我們發現指控的組織性特征不明顯。原因在于發放貸款的人并非有序組織的,而是各自為戰,指控的很多交易都是各被告人臨時合作。在此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具有組織特征,就不能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當然不能將某些人員定義為首要分子處以刑罰,而應當就各自的行為承擔責任。
另外,是不是具有涉惡性質,也需要結合在案證據。《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規定,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征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簡言之,認定惡勢力應當以該規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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