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全國各城市的經濟高速發展,對不少城中村進行了征收、騰退等工作。在征收、騰退工作中,涉及到每戶居民的安置補償落實工作。我們經常會遇到,開發商還沒有跟我們談妥安置補償的方案,就在極短的時間內,對我們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征收工作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極短時間內被強拆,直接影響了我們切身的人身和財產利益,我們理應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河北省保定市的劉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這個勝訴案例:
案件:遇到棚改征收項目,房屋遭遇強制拆除
河北省保定市的劉女士,在自家平房及院落居住多年。2019年,劉女士的房屋被納入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收范圍。在劉女士與開發商尚未談妥安置補償協議時。2022年7月8日上午,區政府作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補償決定書),當天下午,該區街道辦就對劉女士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劉女士當天報案,卻被公安局告知該拆除行為屬于政府行為,不在受理范圍之內。隨即,劉女士咨詢并委托了圣運律師為其維權。
案件受理后,圣運律師旋即開展介入工作,書面向區政府申請,要求其撤銷補償決定書。不料區政府卻書面回復以其并非實施強拆的機關為由駁回了劉女士的復議申請,后市政府也維持了此復議決定。這個回復使得劉女士一度陷入了焦慮和慌亂。通過收到的復議決定書內容,圣運律師迅速抓住了本案關鍵突破口,很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其撤銷該復議決定,確認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行為違法。
法院判決,認定拆除責任由區政府承擔
在訴訟中,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否合法。針對第一點: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確認了原告是在合理期限內提起的行政訴訟,符合受理條件。針對第二點:,針對備受復議決定書質疑的強拆主體資格問題,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由此可見,市政府對劉女士以區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具有審查職責,有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街道辦實施拆除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有區政府負擔,所以區政府應當承擔強拆的法律后果。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保定市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復議決定書》,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原告要求撤銷該復議決定,理據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判決作出后不到兩個月,被告市政府就重新做出了復議決定,確認了強拆違法。
本案勝訴的關鍵點是:確認強拆主體就是找到了直接責任人,圣運律師的介入阻斷了直接責任人想逃避追究的路徑;使得市區兩級政府通過該案,清晰的認識到自身法律質素有待提升的現狀,也在本案的公正判決公布后,及時有效的自糾自查,加強了地方政府的法治水平,為劉女士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補償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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