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身邊的朋友都佩戴黃金首飾,愛慕虛榮的翟某也不甘落后,可經濟實力不允許,于是她耍起了小聰明,通過“以假換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金飾夢。殊不知,她這一換,給自己換來了3年刑期。
翟某在吐魯番市鄯善縣務工,收入不高。2024年4月,她在網上購買了一款黃色手鐲,看上去很像黃金材質,但她不甘心,計劃到黃金飾品店“以假換真”。
當月,她在鄯善縣某黃金首飾店看中一款與自己的黃色手鐲很相似的金手鐲,于是讓店員取出給自己試戴。趁店員忙著照顧其他顧客,翟某偷偷將自己的黃色手鐲與金手鐲調換,再借故將黃色手鐲還給店員后溜之大吉。被翟某盜走的金手鐲為千足金,重量為22.38克。
成功調包后的翟某十分興奮。不久后,她將盜竊來的手鐲變賣,買了一條金項鏈。
數月過去,翟某的調包行為并未敗露,同年8月,她又以同樣的手段,盜走另一家店的一只33.98克千足金手鐲。
次日,該店員工在整理貨物時,發現被調換的手鐲與其他同款手鐲的顏色和重量都不一樣。事后,該店員查看店內視頻資料,發現手鐲被一女子調換,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根據視頻資料,將翟某抓獲。
翟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調換手鐲的事實,并交代數月前在第一家黃金首飾店盜走手鐲的事實。民警前往第一家店了解情況,店主稱手鐲被盜后不久,他就發現了,但沒有報警。
經鑒定,翟某盜取的兩只手鐲均為千足金手鐲,價值共計3.2萬余元。
案發后,翟某家屬賠償了兩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兩名被害人出具諒解書。
2024年11月,鄯善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以假換真的方式盜竊他人黃金手鐲,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案發后,翟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 來源:新疆法制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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