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的酒文化淺談
文:枯木
【編者注】撰寫隋唐酒令文化,首先要了解其酒文化。由于篇幅較長,因而單列,以便于讀者更加清晰了解隋唐酒令文化大發(fā)展的背景和根源,是為注。
【引子】歷史上王朝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成為常理。概因其皇權獲得皆由武力,成功則獨攬一姓,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世襲罔替,蠢傻不棄。日久必然腐化墮落,荼毒生民。他姓乘勢而上,逐鹿問鼎,分割操權,互不相讓,隨至鼎峙對立。經(jīng)過勢力消長,一姓脫穎而出,一統(tǒng)六合,君臨天下,子孫替代,由盛而衰,又進入下一死循環(huán)。究其原由,皆世襲罔替集權專制導致也。
(唐代鎏金鑲寶石酒具)
篇外閑話,略作引子。話說中國歷史經(jīng)過三國魏晉南北朝369年的分裂割據(jù)以后,隋文帝楊堅縱橫捭闔,勵精圖治,代周滅陳,統(tǒng)一中國,建立隋朝,開創(chuàng)了繁榮昌盛局面。
雖然隋朝開國不過37年就被唐朝替代,然而唐朝諸多政經(jīng)文化等措施理念皆沿襲或源自隋朝。并且使之更加燦爛輝煌,幾乎是一個連貫的整體,因而歷史上將隋唐并稱。
隋唐時期,國力鼎盛,經(jīng)濟繁榮,文化先進,科技發(fā)達,為當時世界之翹楚。其中酒文化更是得以迅猛發(fā)展,釀酒技術日臻成熟,酒的品種更加增多,飲酒文化已經(jīng)完全從貴族士大夫普及到民間百姓之中。究其原因,皆得益于隋唐時期對酒解禁以及兩百年免征酒稅的制度。
一、隋唐時期的酒政制度以及稅收
1、隋文帝解酒禁,開創(chuàng)酒免稅制
(隋代陶酒具)
上文說過,魏晉南北朝以來,朝廷對于酒的制度多變,時而禁酒,時而開禁,時而榷酒專營,時而稅酒征利,不同朝代不同時期都對酒有著較嚴的管制。雖然飲酒之風開始從貴族士大夫逐步向民間擴散,然而由于朝廷管制限制,庶民百姓還是很難享受到酒的美味。
到了隋文帝建立隋朝后,有鑒于前代眾多弊端,更迭頻仍,因而銳意革新,多措并舉。其中舉措之一就是取消榷酒和稅酒制度。《隋書·志·卷十九·食貨》記載:“(開皇三年(583年)正月)先是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鹽池鹽井,皆禁百姓采用。至是罷酒坊,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遠近大悅”。
2、初唐盛唐延續(xù)隋政,開放酒禁,免征酒稅
(唐代鎏金銀酒令“論語玉燭”)
隋文帝免除酒稅,取消朝廷牟利,贏得百姓一致?lián)碜o。唐代建立后,在唐初和盛唐時期延續(xù)隋朝制度,同樣對酒免稅。民間可以隨意釀酒,并且不禁酒。這制度一直延續(xù)了二百多年,從而促使釀酒技術日漸完善,更使得酒文化迅猛發(fā)展。其中一方面促進了詩詞歌賦的發(fā)展,使得唐詩成為我國文化史上最為璀璨的明珠;一方面使得飲酒文化普及到民間鄉(xiāng)村,酒令文化更是五彩繽紛。
3、中唐以后,間斷榷酒征稅
(唐代金鏨刻酒具)
然而,到了中唐以后,安史之亂使得國力下降。為了增加稅收,于是開始出現(xiàn)了對酒征稅。《新唐書·志·卷四十四·食貨志四》記載:“乾元元年(758年),京師酒貴,肅宗以稟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麥熟如初。二年(759年),饑,復禁酤,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御酒。”這還是臨時措施。
然而隨著宰相楊炎推行“兩稅制”,釀酒被納入正式征稅制度。《新唐書·志·卷四十四·食貨志四》:“廣德二年(764年),定天下酤戶以月收稅。建中元年(780年),罷之。三年(782年),復禁民酤,以佐軍費,置肆釀酒,斛收直三千,州縣總領,醨薄私釀者論其罪。尋以京師四方所湊,罷榷。”
“貞元二年(786年),復禁京城、畿縣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錢百五十,免其徭役,獨淮南、忠武、宣武、河東榷麹而已。元和六年(811年),罷京師酤肆,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大和八年(834年),遂罷京師榷酤。“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近鎮(zhèn)麹法,復榷酒以贍軍,鳳翔節(jié)度使李茂貞方顓其利,按兵請入奏利害,天子遽罷之。”
4、中唐開創(chuàng)對酒曲產(chǎn)地征稅
從以上可以看出,中唐以后,唐朝開始對酒間斷征稅,同時還產(chǎn)生了一個新的稅種,那就是對酒曲(麹)征稅。諸如上文貞元二年(786年)對酒曲的主產(chǎn)地淮南(包含蘇豫皖鄂,治所揚州)、忠武(河南許昌)、宣武(河南開封)、河東(今山西)四個節(jié)度使地進行征稅(榷麹)。
另《舊唐書·志·卷二十九·食貨下》記載會昌六年(846年)九月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麹,并置官店沽酒,代百姓納榷酒錢,并充資助軍用,各有榷許限。揚州(江蘇揚州)、陳許(忠武軍)、汴州(宣武軍)、襄州(湖北襄陽)、河東五處榷麹,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沽酒”。增加了一處,也就是湖北襄陽。從這也可以看出,唐代酒曲產(chǎn)地主要在黃河流域。
除了對酒曲產(chǎn)地單獨征稅,還規(guī)定酒稅和兩稅制不同。《新唐書·志·卷四十二食貨志二》:“租、庸、課、調不計錢而納布帛,唯鹽酒本以榷率計錢,與兩稅異,不可去錢”。意思是鹽和酒征稅只能用錢幣不能用布帛折抵。
5、唐朝榷酒稅率和稅收額
(唐代 貞觀年間 銀鎏金雙鳳酒具)
中唐以后對酒征稅,依據(jù)白居易詩《府酒五絕》:“十千一斗猶賒飲,何況官供不著錢”,另李白《將進酒》:“斗酒十千恣歡謔”,可知當時酒價大致在一斗十千文左右。《新唐書》中榷酒“斗錢百五十”,《舊唐書·志·卷二十九·食貨下》:“建中三年,初榷酒,天下悉令官釀。斛(1斛=10斗)收直(值)三千。米雖賤,不得減二千”。從而得出榷酒大致稅率為15%~30%,極大地充盈了府庫。
榷酒稅額,《新唐書·志·卷四十四·食貨志四》:“凡天下榷酒為錢百五十六萬余緡,在o襄費居三之一,貧戶逃酤不在焉。”《新唐書·志·卷四十二·食貨二》:“宣宗既復河、湟,天下兩稅、榷酒茶鹽錢,歲入九百二十二萬緡,歲之常費率少三百余萬,有司遠取后年乃濟。”《舊唐書·志·卷二十九·食貨下》:“大歷末,通天下之財,而計其所入,總一千二百萬貫,而鹽利過半”。
可以看出,當時每年稅收總數(shù)大致在一千二百多萬緡,酒稅竟然達到近13%,可見當時民間飲酒風氣之盛。
6、小結
從以上可以看出,隋唐時期,由于兩百多年對酒解禁,并且免征稅收,從而使得酒文化異常繁榮,并且從貴族士大夫完全普及到鄉(xiāng)村民間。雖然中唐以后間斷征稅,不過,經(jīng)過兩百多年的積淀,酒文化已經(jīng)成為唐人最為明顯的文化標志之一。
(未完待續(xù))
2022/2/25榆木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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