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和物業簽合同也需要交物業費。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了物業服務,且業主已事實上接受了這些服務,那么即便未簽訂書面合同,業主也不能拒絕支付物業費。因為物業服務的提供與接受,在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合同關系,業主應當履行相應的支付義務。
不過,在特定情形下,業主確實有權不交或少交物業費,例如:
1. 物業管理企業在合同之外自行提供服務,且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無需支付該部分費用。
2. 對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若實際收費超過指導價部分,業主有權拒交超出部分。
3. 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未提供服務即要求支付費用等,業主可相應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4. 物業合同中存在霸王條款,如未經與業主協商即單方面訂立合同等,業主可拒絕接受并拒交相關費用。
5. 物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如未定期清理下水道等,業主可根據違約情況不交或少交物業費。
需要注意的是,前期物業合同雖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但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不能以物業服務區內發生的偷盜、違規停車等問題為由拒交物業費,除非物業公司未盡到勸阻、制止和報告義務。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因物業費問題產生糾紛,建議首先與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協商,了解具體情況并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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