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飛云
中國證監會1月10日發布消息稱,為統一投資者權益變動標準,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證監會制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立法背景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規則,投資者持股變動達到5%時須暫停交易、公開披露,其目的是對收購進行預警、平衡各方利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達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報告與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對于上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兩種理解,“刻度說”認為,持股比例達到5%及其整數倍時(如10%、15%、20%、25%、30%等),暫停交易并披露;“幅度說”認為,持股比例增減量達到5%時(如6%增至11%、12%減至7%),暫停交易并披露。
兩種理解長期存在,不便于投資者理解和操作,《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將投資者權益變動統一明確為刻度標準,一方面,便于投資者理解,投資者只需關注自身的“靜態”持股比例,無需考慮復雜的計算問題,將減少合規成本;另一方面,更能體現上市公司收購的預警意義,便于市場及時了解重要股東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權變更風險,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此外,使用刻度標準便于境內外各類投資者理解和適用A股規則,進一步增進互聯互通。由于香港市場采用刻度標準,以刻度計算可以使兩地權益變動披露時點得到統一。
二、核心內容
一是明確刻度標準。針對《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涉及的“每增加或者減少5%”、“每增加或者減少1%”,統一明確為觸及5%或1%的整數倍。同時對于條款中“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明確為觸及(或者跨越)5%,避免對“達到”僅理解為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5%的情形。
二是明確投資者持股比例被動觸及刻度時無需履行披露和限售義務。對于上市公司股本發生變化導致投資者持股變動的,如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減少股本、或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等,考慮到該種情形下投資者的持股變動屬于被動變化,從平衡投資者披露成本和控制權市場透明度的角度,明確該情況下投資者無需履行披露和限售義務,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變化導致的投資者持股變動進行公告。
三是新老劃斷。明確新規自發布起實施,新規施行后新發現的過去違規行為,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執行。
三、《法律適用意見》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刻度標準。針對《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涉及的“每增加或者減少5%”、“每增加或者減少1%”,統一明確為觸及5%或1%的整數倍。同時對于條款中“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明確為觸及(或者跨越)5%,避免對“達到”僅理解為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5%的情形。
二是明確投資者持股比例被動觸及刻度時無需履行披露和限售義務。對于上市公司股本發生變化導致投資者持股變動的,如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減少股本、或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等,考慮到該種情形下投資者的持股變動屬于被動變化,從平衡投資者披露成本和控制權市場透明度的角度,明確該情況下投資者無需履行披露和限售義務,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變化導致的投資者持股變動進行公告。
三是新老劃斷。明確新規自發布起實施,新規施行后新發現的過去違規行為,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執行。需要說明的是,針對投資者持股比例被動觸及刻度的情形,本規則要求上市公司自完成股本變更登記之日起規定時間內披露因股本變動導致的投資者權益變動情況。對于前述“規定時間”,證券交易所將在自律規則層面進一步細化不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披露時間要求。
四、公開征求意見情況
2024年1月5日至2月4日,我會就《法律適用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17條。總體看,市場對《法律適用意見》表示支持,認為該規則符合市場訴求,通過統一監管標準,有利于減少實踐中投資者無意違規的情形,更能體現收購預警意義。市場意見主要涉及實際操作和文字表述等問題,已在本規則和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中予以采納。
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我會制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一、《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是指觸及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如從4%升至5%、從6%降至5%。
《收購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是指觸及或者跨越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
二、《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是指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觸及5%的整數倍(不含5%),如10%、15%等。
《收購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是指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觸及或者跨越5%的整數倍(不含5%),如10%、15%等。
三、《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是指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觸及1%的整數倍時,如6%、7%、8%等。
四、因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減少股本、以及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等上市公司股本變化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觸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數倍,或者導致持股5%以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觸及1%的整數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無需履行報告、公告和限售義務。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股本變更登記之日起規定時間內,就因此導致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前述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第十九條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五、《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時間指交易日。其中,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四條第一款的“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中3日的起算日為事實發生當日;第十三條第一款的“在上述期限內”是指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日,含事實發生之日和公告日當日;第十三條第二款的“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含事實發生當日,3日的起算日為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發布之前實施的股票交易行為適用2020年7月31日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上市類第1號》,但依據本規定認定違法程度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本規定。
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3月20日修訂)第十三、十四條原文與《法律適用意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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