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咨詢:我先生因為涉嫌走私芯片案于2024年7月中旬被刑事拘留、8月被逮捕,半年過去了,案件還在緝私局手上,這兩天終于要送檢察院了。聽公司的人說,案件到了檢察院之后可能還要“三送二退”,請問“三送二退”是什么意思?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走私刑事案件,偵查終結之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送),在一個月內(nèi)(可以延長十五天),檢察院審查認為證據(jù)不足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退),偵查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完成補充偵查,再次移送檢察院(二送);在一個月內(nèi)(可以延長十五天),檢察院如認為證據(jù)仍然不足,可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退),偵查機關仍然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完成補充偵查,第三次移送檢察院(三送);檢察機關在一個月內(nèi)(可以延長十五天)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這就是所謂的“三送二退”(俗稱)。檢察機關最多只能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如果上述程序全部用盡(實踐中不一定用盡),期限最長達六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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