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精美的“工藝品”包裹背后,是林某從未預料到的五年刑期。
林某經營著一家文玩店,平日熱衷于收藏各類“老物件”。2020年起,他開始通過某國外購物網站淘貨,尤其偏愛那些標注為“古董工藝品”的象牙雕刻品。在他看來,這些雕刻精美的物件既是藝術品,也是具有升值潛力的投資品。
“這些都是老物件,早年從國內流出的,屬于工藝品范疇。”林某這樣向朋友介紹他的收藏。
國外賣家在發貨時,常常在報關單上填寫“樹脂工藝品”或“仿制裝飾品”等虛假品名,通過國際郵包寄往中國。三年間,林某陸續收藏了百余件這樣的“工藝品”,將它們陳列在自家店鋪和居所中,偶爾也會轉手幾件給熟識的收藏愛好者。
2022年夏季,海關緝私人員在一次例行檢查中發現異常郵包,順藤摸瓜找到了林某的住處。當執法人員打開陳列柜時,林某還自信地介紹:“這些都是19世紀的工藝品,你看這雕刻工藝……”
經專業機構鑒定,林某收藏的102件象牙制品和1件河馬牙制品均為現代象科動物牙制品,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物種,總價值達30余萬元人民幣。面對鑒定結果,林某難以置信:“我一直以為這些只是普通工藝品,怎么會是珍貴動物制品?”
01 案件裁判結果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珍貴動物制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
鑒于林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涉案動物制品全部被起獲且犯罪情節較輕,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判決:林某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及河馬牙制品依法予以沒收。
02 裁判法律依據
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據來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珍貴動物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法院認定林某涉案金額30余萬元,本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但考慮到其非以牟利為主要目的,且存在對物品性質的認識偏差,加之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最終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林某在庭審中悔罪道:“此前未意識到購買此類物品是犯罪,今后絕不再犯。”
03 法律專業分析
認識錯誤的法律邊界
上海刑事律師俞強律師提示:在司法實踐中,對象認識錯誤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件中常見的辯護理由。但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分為兩種:一是對法律規范的認識錯誤;二是對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
對法律的認識錯誤(不知法)通常不能免責。我國刑法奉行“不知法不免責”原則,公民不能以不知法律禁止性規定為由逃避刑事責任。2018年1月1日起,我國已全面禁止商業性象牙交易,公民應當知曉相關禁令。
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則可能影響定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其所攜帶、運輸的是珍貴動物制品,即主觀上沒有故意,則不構成本罪。但這種“不知情”需要充分證據支持,而非簡單口頭辯解。
本案中,林某長期從事文玩交易,對行業規范應有基本認知,其“誤認為工藝品”的主張難以完全成立。法院在量刑時雖考慮了認識因素,但仍認定其構成犯罪。
珍貴動物制品的認定標準
上海刑事律師俞強律師指出:根據司法解釋,“珍貴動物”不僅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物種,還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的野生動物。
“珍貴動物制品”范圍廣泛,指用珍貴動物的毛皮、羽毛、內臟、血、骨、肉、角、卵、精液、胚胎等制成的標本、食品、藥品、服裝、裝飾品、工藝品、紀念品等。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象牙制品無論新舊都受管制。我國自2018年起全面停止加工銷售象牙及其制品活動,市場上流通的任何象牙制品均屬非法。
量刑關鍵因素
上海刑事律師俞強律師結合多年實務經驗分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的量刑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制品價值:不滿20萬元屬“情節較輕”;20萬至100萬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元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主觀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認罪悔罪表現:如實供述、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可從寬處理
行為方式:使用特種交通工具、偽造單證等從重處罰
林某案件中,雖然涉案價值達30余萬元,但因存在認識錯誤可能,且認罪態度良好,最終獲得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
04 俞強律師專業提示
上海刑事律師俞強律師特別提醒:近年來跨境電商普及,許多消費者通過互聯網購買海外商品,但部分商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
任何以收藏、愛好為借口的珍貴野生動物制品交易行為都是違法的,這不僅是對野生動物的殘酷傷害,可能導致物種瀕危、生態失衡,更是對法律和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
消費者在跨境購物時應注意:
謹慎購買境外動物制品,特別是象牙、犀角、玳瑁等傳統工藝品材料
核實物品是否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保護物種
拒絕商家“偽報品名”“分拆包裹”等違法通關建議
對已購買的疑似違禁品,主動向海關申報處理
作為中國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法律,堅決抵制珍貴野生動物制品,不購買、不攜帶、不運輸。如果發現實體店或網絡平臺有相關非法交易線索,應及時舉報。
上海刑事律師俞強律師提示:法律對走私珍貴動物制品行為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不以牟利為構成要件,即便是個人為了當做旅游紀念品攜帶入境,只要達到立案標準,同樣構成犯罪。
具體案件中,行為人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是否存在事實認識錯誤,都需要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斷。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法律適用需考慮具體情節和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法律的紅線不會因個人認知而彎曲,生態保護的底線不容突破。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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